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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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 完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 促进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又好又快 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等 规章 办法 ,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 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内蒙古自治 区 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报机构 (个人) 应当

2、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表彰奖励记录 第六条 本 实施细则 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省级2 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和 内蒙古自治区 其他政府 部门表彰奖励的,由 内蒙古保险 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审核登记。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

3、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和内蒙古自治区 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和 内蒙古自治区 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3 第三章 违法违

4、规记录 第十二条 本 实施细则 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 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4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

6、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 内蒙古保监局 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二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 7 年(含 7 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 5 年; (三)第十二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3 年; (四)第十二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 (五)第十二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 3年 ; (六)第十二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 3 年。 第四章 投诉记录 5 第十九条 本 实施细则 的投

7、诉记录是指 内蒙古保监局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保监局和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 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8、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中国保监会可以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四条 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 内蒙古保监局6 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 实施细则 规定的投诉记录查 询时限为 3年( 内蒙古保监局 除外)。 第五章 审核 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

9、行业 协会 和 内蒙古自治区 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申报材料由其所属省级保险 分 公司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至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 内蒙古自治区 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申报个人 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 登记 表(附表 1);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外,均一式两份。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后,应将 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 返还 申报个人。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 在其所属 保险

10、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核登记后,应将申报材料其中一份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7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申报个人 应向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附表 1); (二) 表彰奖励的 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外,均一式 两份。 其所属 保险公司省级 分公司 审核登记后,应将 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 返还 申报个人。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 由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查实的,内蒙古保险 行业协会 审核登记后,留存保险营销员违法

11、违规记录登记表(附表 2)一式两份。 第三十 一 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由其所属保险公司查实的,应 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及时汇总,并 向内蒙古保险 行业协会 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附表 2)一式两份,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后,返还一份至该保险公司。 第三十二 条 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 保险行业协会及 保险公司 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 受理机构 留存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附表 3)一式两份 。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 受理 保险公司 留存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附表 3)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报其 所属 保险公司 省级 分 公司 ,由

12、保险公司 省级 分 公司定期汇总 , 并 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8 第六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 三十 五 条 内蒙古保监局 、 内蒙古保险 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 三十 六 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 “ ”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 三十 七 条 本 实施细则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 八 条 本 实施细则

13、由 内蒙古保监局 负责解释 和修改 。 附表 1: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 附表 2: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 附表 3: 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 9 附表 1: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 姓名 性别 2 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资格证书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联系地址 表彰单位 表彰内容 荣誉称号或等级 表彰时间 本 人 声 明 本表彰事实 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 本人愿承担 一切 责任。 特此声明。 申 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司 初 审 (审核) 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行 业协会 审核 意见(备案)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获奖证明复印件附后 ,由表彰奖励记录 审核登记 机构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 10 附表 2: 保险营销员 违法违规 记录登记表 姓名 性别 2 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资格证书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联系地址 做 出处罚处分机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处分依据 处罚处分时间 处罚处分结果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司 初 审 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行 业协会 审核 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 ,由违法违规行为查实机构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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