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业务手册 昆明市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 年 7 月 30 日发布 YWSC-1100257002 I 目 录 前 言 . - 1 - 一、受理范围 . - 2 - 二、办理依据 . - 2 - 三、实施机关 . - 2 - 四、许可人员 . - 3 - 五、许可条件 . - 3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六、 申请材料 . - 3 - 七、许可时限 . - 5 - 八、许可收费 . - 5 - 九、许可证件 . - 6 -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 - 6 - (一)共
2、同许可 . - 6 - (二)前置许可 . - 6 - 十一、中介服务 . - 6 - 十二、指定培训 . - 6 - 十三、资质资格 . - 6 - 十四、许可办理 . - 6 - (一)通则 . - 6 - (二)申请 . - 6 - (三)受理 . - 7 - (四)审查 . - 8 - (五)决定 .- 10 -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 10 - (七)决定公开 . - 11 -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 - 11 - (九)许可服务 .- 12 - 十五、 监督检查 . - 13 - (一)通则 .- 13 - (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
3、13 - (三)年检 .- 14 - (四)诚信档案 .- 14 - (五)分类监管 .- 14 - (六)结果处理 .- 14 - 十六、投诉举报 . - 14 - 附件 1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II 附件 2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 1 - 前 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 要求办理。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4、 :娄军 王敏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 2 -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超限 车辆行驶公路 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重 49 吨以下的几何尺寸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
5、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3 - 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
6、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 年 1 月 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受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 。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 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7、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 五、 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重 49 吨以下(含 49 吨),且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2.5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18.1 米;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 4 - 过 28 米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
8、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3.申请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4.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5.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货物属于可
9、分载物品的; 2.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3.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 期限的; 4.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 千克的; 5.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 8 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18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20000 千克的; 6.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7.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同级机关不予许
10、可的。 - 5 - 六 、申请材料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 49 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省公 路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 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其他 要求 *1 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原件 1 份 (1) 复印 件 应选 用 A4纸 张 ,同时 加 盖公 章 。 (2) 序号前带“ *”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 *2 提交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原 件 1 份 *3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复印 件 1 份 *4 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原 件 1 份 *5
11、 车辆行驶证 复印 件 1 份 *6 安全通行方案和防护措施 原 件 1 份 *7 需要对公路、桥梁进行改造或加固的,应当提供加固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原 件 1 份 七、 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 无 。 受理时限: 12 个 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 12 个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4 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 八、许可收费 - 6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公路需加固、改造措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证件为: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 需包括大件运输)。 十、共同
12、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无 (二)前置许可 无 十一、 中介服务 无 十二、 指定培训 无 十三、 资质资格 无 十四、 许可办理 (一) 通则 该项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 (二) 申请 1.通则 申请人到 官渡区政务服务 中心 一楼 交通运输局窗口( 综合 窗口) 领取申请表填- 7 - 写后和所提供申请材料报至窗口,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收存,并做好材料收存登记。 2.申请接收 ( 1)窗口提交 官渡区政务服务 中心 一楼 交通运输局窗口( 综合 窗口) 领取申请 表填写后提交。 地址: 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 2898 号 4 号 1 楼政务服
13、务中心。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许可窗口 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收件凭证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许可窗口 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许可窗口受理人应指 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三) 受理 1.通则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请区交运局窗口审批。 2.受理审核 ( 1)接受材料 ,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