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3218576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经济法学考试重点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类型。答:含义:所谓联合限制竞争,就是指两个或连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其中,从参与联合企业之间当然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控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之间的横向限制一般又称为卡特尔,它非常典型体现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控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

2、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2.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该地位在一定的交易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在这里,企业之所以能够实施滥用行为,就是因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为在有效竞争机制运行的市场环境里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带来了伤害,使同业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也可

3、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答:商业秘密

4、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群里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管理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1、2 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4 消费者享有哪有基本权利?答: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

5、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我国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又称为知悉真情权或了解权。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索赔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生,财产损害时,所

6、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或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5 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哪些义务?答: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障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品质担保义务6 国有资产的分类有哪些?答:按照不同的标准,固有资产

7、可以做多种分类。如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等。但有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不投入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7 国有资产有哪些形成渠道?答:国有资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1)国家依法或依权利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我国,这种方式包括: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

8、布为国有的城镇土地,海洋,森林等;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财产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没收的财产、依法收取的罚款和罚金等。(2)国家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的资本金;投资收益。(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费收入和事业单位的创收收入。(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8、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何区别?答:三者的区别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

9、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9、怎样认定投资决策失误?答:认定投资决策失误有两个标准:一是从决策本身看,决策是否具有科学性:二是从决策的后果看,决策是否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只有决策不科学,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投资决策失误。如果决策本身是科学的,只是由于实施不当、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原因,导致了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投资

10、决策失误,如果决策本身不科学,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投资决策失误。10、简述国有企业法律特征和分类答:法律特征:1、国有企业的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2、国有企业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3、国有企业设立时依据和适用的法律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法律类型:1、对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多重标准进行分类(1)按是否存在竞争以及竞争程度大小可以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2)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和混合投资的国有企业。(3)按中央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的资本比例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独资企业、政府投资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参股企业(4)按行政隶属关系不同

11、可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5)按多家对企业控制程度不同分为公法人企业、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政府控制的商市公司(6)从法律地位不同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国有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7)根据国有企业组织形态不同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1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点答: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的最大区别。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点。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大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懂事的组成和产生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

12、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在任期的规定和监事会的职权上也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任职的限制。公司法第 70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懂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12、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答:现代企业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制度;广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涉及现代企业组建、运营、管理一

13、系列行为和关系的制度体系。在法律意义上,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含两层内容:(1)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真正的法人实体,企业内部(组织制度与管理制度)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2)企业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公司形态的企业,特别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关系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13、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

14、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市场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市场障碍,二是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14、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这个不太好整理,自己去看看吧)1、19 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的出现阶段)2.1929-1933 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的阶段)3.20 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4.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了解)三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可以说基本没有经济法。2.其后

15、至 09 年代初,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基本确立阶段。3.1992年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法体系框架渐趋完备。4.世纪之交及其以后,随着加入 WTO 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法在性质、内容和体系上又有了新的发展15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他们具有以下特性: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经济法必须为经济法所确认;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都是具体的。16

16、 经济法主体分类(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营性或非专门性主体。(3)按照组织形态,经济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及其社会组织等(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四类。16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市场规

17、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市场规制法主要含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家引导调控法包括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的法律规定17 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多个企业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微观经济学一般将市场类型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控制企业结合(经营者集中)制度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国家干预性、社会本

18、位性、经济政策性反垄断法所着重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谢尔曼法是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受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影响越来越大。联合限制竞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控制的行为18、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行为19、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

19、0、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规范的通称。2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产生的背景不同;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法律规制形式不同;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22、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仿冒行为: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商品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0、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3)虚假宣传: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不当有奖销售:(6)商业诋毁:(7)低价倾销(8)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9)强制交易行为(10)滥用行政权力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或称诋毁商誉、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步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24、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要求

21、,给用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25、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得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26、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27、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28、股权分置:是指 A 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市场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更具体的说,就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