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1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9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3第七章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9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0 第十章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31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33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34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34 第十
2、四章 附则 36 3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备案、登记。 第三条 (原则)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正确履行
3、行政审批职责。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审批事项) 安全生 产行政审批由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全监管局)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 4 新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一)行政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行政备案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4、; 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第六条(服务窗口) 新区安全监管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新区安全监管局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新区安全监管局在窗口设置告知栏(或者制作告知书),公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在新区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示。 5 第七条(申请材料接受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填报、网上审批。具体办事路径为登陆浦东新区安全监 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专栏,选择在线受理模块,点击具体办理事项。 第 二 章 危险
5、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 八 条(受理范围) 浦东新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 九 条(业务描述) 对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
6、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6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 一 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 本办法 第十条 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
7、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 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5 号7 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4.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
8、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 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 十二 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人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服务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 十三 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新区安全监管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
9、文8 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 三 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 十四 条(受理范围) 已经通过新区安全监管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涉及剧毒化学品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审查。 第十 五 条(业务描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0、设计审查申请,新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 六 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9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文件。 第 十七 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 (一)服务窗口职责和权限 服务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 第 十六 条 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服务窗口经办人对符合受理
11、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安监处危险化学品业务经办人员。 (二)审核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 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编制导则的形式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10 材料、技术审查意见以及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结论,并
12、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经办人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 十八 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人应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新区安全监管局服务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 十九 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