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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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鼓励 深圳 市 (以下简称本市) 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本市市级财政 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 本 市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年)

2、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 为 2006年至 2020年期间 立项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在项目验收 通过 后 给予 配套 补助 的资金。 第四条 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 市科技创新部门 部门 预算。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 五 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 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 (二)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按市政府

3、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 审计 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 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 并负责 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 六 条 市财政部门 的主要职责

4、: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 3 (二)配合市科技 创新 部门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 有关 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 (四)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 七 条 受 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

5、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八 条 对于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 市科技创新部门 应当会同 市财政部门 及时 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 第三章 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九条 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项目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 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 本市 依 法注册的 企业(含4 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民办非企业 单位 ),分为以下 两类: (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参与单位。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受理的项目时间范围为 2008 年 1月 1日以后获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立项的国

6、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第四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采取 事后 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 , 国家财政 资助 资金 已到位,项目进展正常 并 已经 验收 通过 ; (三)申请单位 属于立项文件或国家相关部门签署的项目合同书中的项目承担单位, 拥有 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 申请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申报市财政配套的比例不得超过 :1。在国家资金到位后,市财政 配套资金的配套比例 依照国家科技重大

7、专项 立项部门 (以下简称项目组织部门) 批复预算 的具体要求 确定: (一)项目组织部门预算批复 明确 地方财政 配套要求和5 配套比例的,按要求的比例予 以配套 ; (二)项目组织部门要求配套,但未明确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 按获批项目实际获得国家经费最高不超过 50%的比例 予以配套 ; (三)项目组织部门没有明确要求配套 但本市有配套依据 的项目, 按照本市相关依据执行 。 第五章 配套资金的预算 管理 第十五条 配套资金 纳入 市科技创新部门 部门预算管理,与 市科技创新部门 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 市科技创新部门 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

8、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配套资金的规模,并明确配套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 市财政部门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配套资金“一下”。 (三) 市科技创新部门 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国家和我市对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同时, 市科技创新部门 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的同时, 市财政部门 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配套资金预算与 市科技创新部门 一般公共预算经费6 一同上

9、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 配套资金预算下达给 市科技创新部门 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 国家、省或市政府 要求在当年完成配套资助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规定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编报财政项目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 二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配套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建立项目滚动储备机制,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每年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受理,并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时,申请单位应根据 市科技创新部门 发布的申请指南 , 向 市科技创新部门 提交

10、以下材料: ( 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组织登记证) 副本(复印件); ( 二 )申请单位法 定 代表 人身份 证明 (复印件) ; ( 三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四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深圳市给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国家拨款银行到账凭证、分拨至合作单7 位的拨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 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 项目补助 : (一) 市科技创新部门 受理 申请; ( 二 ) 市科技创新部门 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实际到账资

11、金; ( 三 ) 市科技创新部门 将 初审通过的项目,按要求会 同有关部门查核统计、失信联合惩治、重复申报等情况,确定编入财政项目库。同时按程序进行公示 并确定配套项目; ( 四 ) 市科技创新部门 在 年度预算 下达后,对于 确定 的配套 项目发布立项文件,下达配套 资金; ( 五 ) 项目申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凭 立项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凭立项文件办理用款。 第 七 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 的,按预算单位财务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使用配套资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申

12、请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 项目配套资金要采取专用 监管 帐户、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文件要求 ,向 市科技创新部门 提供项目专用账户信息。 市科技创新部门 将配套资金拨入项目专用帐户。 8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 和 市财政部门 ,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市科技 创新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

13、套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 负责对配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 市财政部门 ; 市财政部门 应对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市科技创新部门 。 第二十 四 条 获得配套资 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应当定期向 市科技创新部门 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未 按规定报 告 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由 市 科技创新 部门 会同 市财政部门 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

14、重的 , 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 申请 单位 应严格按要求使用资金。 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9 有违规行为, 市科技创新部门 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六 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的同一批上级财政资助只能向市政府部 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 两 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二十 七 条 配套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科技创新部门 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由 市科技创新部门 会同 市财政部门 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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