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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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标准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陆川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 7 承办机构 陆川县温泉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 7331790 监督电话 0775 7318508 9 设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 1999年 10月 31 日第一次修正, 2004

2、年 8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三次修正,2016 年 11月 7 日第四次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

3、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 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

5、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 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6、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 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0 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公民 11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0年 09月 29日颁布)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

7、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 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

9、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

10、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3 行使内容 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0年 09月 29日颁布)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

13、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通过,自治区人

14、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76 号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

15、、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 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6、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不得少于 2 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审核、复核环节:( 1)将拟 作出的处罚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7、(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 (4)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4.处罚决定环节:( 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 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追责情形 1.因不

18、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 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0.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9、,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

20、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 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案件承办人、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 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人、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

21、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 复杂或 者重 大违法 行为给予行 政处罚 的, 交通运 输局局负责 人应当 集体 讨论决 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 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 4.送达执行环

22、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人员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案件承办人、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 附件: 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1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 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立案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调查取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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