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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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1 页 共 17 页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年度自行检查报告 单 位 内 编 号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使用登记证编号 设 备 代 码 设 备 品 种 自 检 日 期 20 年 月 日 二 维 码 编号 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第 2 页 共 17 页 目录 填写说明 .3 信 息 表 .4 使用单位资 料自查表 .5 维保单位自 检项目及结果 .6 附件 1 防 夹装置尺寸 .12 附件 2 维保项目自检表 .13 附件 3 安全管理员 .17 第 3 页 共 17 页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新安装自行检查。 2、检验依据为 TSG T7005-2012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其第 1 号、第 2 号修改单。 3、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要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值。数值需要修约时,按数值修约规则( GB8170-87)的规定执行。 4、既有测试数值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 1)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合格的,按第 3 条要求填实测数值; ( 2)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不合格的,既要填写定性要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第 3 条要求填实测数值。 5、“审查结果”和“自检结果”栏填写规则: A、结果为“符合”的,填写“”; B、结果为“ 无此项”的,填写“ /”; C、结果为“不符合”的,填写“”; 6、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

3、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7、无相关人员签名、未填写检验日期或未加盖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8、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名 (章 )。 9、本报告一式三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第 4 页 共 17 页 信 息 表 设备品种 型号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设备 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证号 使用单位代码 所属区县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日期 改造单位名称 改造日期 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4、资质许可证号 TS 资质有效期 年 月 日 设备技术参数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段长度 m 备注: 第 5 页 共 17 页 使用单位资料自查表 检验项目及内容 自检结果 1 技术资料 1.4B使用资料 (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 与实物相符 有 无 ( 2)安全技术档案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有 无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有 无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有 无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有 无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有

5、无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相关人员的职责 有 无 安全操作规程 有 无 日常检查制度 有 无 维保制度 有 无 定期报检制度 有 无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有 无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有 无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有 无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有 无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维保合同编号: 维保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全 管理 人员证: 自 查 结 论 经审查,本设备的使用资料完整齐全,符合 TSG T5002-2017电梯

6、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和第 1 号、第 2 号修改单的 规定。 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17 页 维保单位自检项目及结果 序号 自检项目及其内容 自检结果 1 2 驱动与转向站 2.1 C 维修空间 (1) 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 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 0.5m (2) 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

7、立足区 域,其面积不小于 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 0.3m 2 2.2 C 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3 2.3 C 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是永久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4 2.4 C 电源插座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配备电源插座: (1) 2P+PE 型 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者 (2) 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 (当确定无须使用 220V 的电动工具时 ) 5 2.5 B 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

8、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 6 2.6 C 辅助设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 (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 )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7 2.7 B 停止 开关装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8 2.9C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M 标称电压 /V 测试电压 (直流 )/V 绝缘电阻 /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9 2.10C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 (N)与保护线 (PE)应当始终分开 10 2.11B 断错相保护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1 2.12 C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1) 驱

10、动主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头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切断各相 (极 )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第 7 页 共 17 页 序

11、号 自检项目及其内容 自检结果 12 2 驱动与转向站 2.13 C 释放制动器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13 2.14 C 手动盘车装置 (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14 2.15 B 紧急停止装置 (1) 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 手装置高度的 1/2 以下,应当在扶手

12、装置 1/2 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 80mm 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 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自动扶梯不超过 30m; 自动人行道不超过 40m 15 3 相邻区域 3.1 C 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 50lx Lx 16 3.2 C 出入口 (1)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域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 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 2

13、.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 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 2m; 深度: m 宽度: m (2) 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 手带 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 80mm 至 120mm 之间 高度: mm 距扶手带外缘: mm 17 3.3 C 垂直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 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m 18 3.4 B 防护挡

14、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 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大于等于 400mm 的除外 ) 高度: m 延伸长度: m 19 3.5 C 扶手带外缘距离 A、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 B、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 25mm A: mm B: mm 20 3.6 C 扶手带距离 相互临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

15、人行道,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 mm 第 8 页 共 17 页 序号 自检项目及其内容 自检结果 21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C 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 8mm mm 22 4.2 B 扶手防爬 /阻挡/防滑行装置 1) 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 (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 当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位于地面上方: mm 延伸长度: mm ( 2)

16、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 25mm150mm 距离扶手带下缘: mm ( 3)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 板,并且建筑物 (墙 )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300mm 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4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

17、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 1800mm,高度不应小于 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间距 : mm 高度 : mm 23 4.3 C 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 ,其突出高度不应大于 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勾绊的危险 mm 24 4.4 C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导角状 mm 25 4.5 C 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垂直、平滑,版与板之间

18、的接应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26 4.6 B 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自 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 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 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 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max= mm max= mm 人行道围裙板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 max= mm 27 4.7 C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

19、装设围裙板 防夹装置。 (1) 由刚性和柔性部件 (例如:毛刷、橡胶型材 )组成; (2) 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 33mm,最大为 55mm; (3) 刚性部件应有 18mm 到 25mm 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 30mm; (4) 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的连线的垂直距离在 25mm 和 30mm 之间; (5) 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具体应在 25mm 到 55mm 之间; (6) 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 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

20、25倾斜角; (7)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 (梯级侧 )不小于 50mm,最大 150mm的位置 防夹装置相关尺寸填写见附件 1 28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C 梳齿、啮合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 4mm,间隙不应超过 4mm 间隙 : mm 深度 : mm 第 9 页 共 17 页 序号 自检项目及其内容 自检结果 29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 B 扶手带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

21、动或立即停止 30 6.2 B 梳齿板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31 6.3 B 超速保护 (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 1.2 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 1.2 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 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2)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

22、效 32 6.4 B 非操纵逆转保护 (1) 自动扶梯或倾斜度不小于 6 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 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3 6.5 B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 (如:链条或齿条 )断裂或者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

23、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4 6.6 B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 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35 6.7 B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 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线相交线; (2)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

24、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36 6.8 B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 (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 )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第 10 页 共 17 页 序号 自检项目及其内容 自检结果 37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9 B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 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

25、偏差最大超过 15%,并且持续时间 达到 5s15s 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停止运行 38 6.10 B 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 (例如闸门、防火门 )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39 6.11B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 转; (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如果机械结构

26、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40 6.12 B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 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 (2) 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41 6.13B 附加制动器 (1)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 (利用摩擦原理 )附加制动器; 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工作制动器不是机 电式制动器; 提升高度超过 6m; 公共交通型 (2) 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42 7 检修装置 7.1C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检修控制装置: (1)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当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达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当配备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 手动操作; 有清晰的位置标记; 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 需要手动复位 (3) 检修控制装置上应当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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