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分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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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苏州分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社会信誉和财产免遭损失,保障所有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经营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将我公司承接的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专业工厂及单位完成的活动。三三三 分包商选择第三条 参加竞争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一一 法人代表证书或

2、法人委托授权书一一一 税务登记证一一一 企业资质证书一一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一一一 分包单位企业简介、物资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一一一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情况一一一 三类人员证书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单位应视禁选或慎选单位,并将其记录在案。一一一 出具不实资质证明一一一 损害集团公司合法利益和名誉的行为一一一 将分包的工程再次违规转包一一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煽动农民工闹事的一一一 经常不服管理,不能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一一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五条 对分包单位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促进工程分保行为的健康发展。加强分包单位的

3、技能培训与岗位安全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三三三 分包协议签订第六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协议,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协议或边施工边商谈协议的做法。因工程施工急需,先进行施工后签订协议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进行特别审批。分包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分包协议由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其他相关部门会审,再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法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正式协议。第八条 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且与分包 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第九条 分包协议应有以下各项安全条款:一一一 安全责任条款。年度工作量完成在 500 万以下的,按20 万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年

4、度工作量完成在 500 万以上的,按 50 万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一一一 严禁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挂名单位。一一一 应明确因分包方违约其所应承担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一一一 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一一一 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一一一 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三三 分包工程管理第十条 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项目部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制度,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一条 分包协议签订后,分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附近建立管理机构和办公场所,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

5、行安全总交底。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应对其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一一 分包单位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一一一 分包单位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协议承诺相符。一一一 分包单位是否将工程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一一一 分包单位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检审的,是否按期通过检审。一一一 分包单位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当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书。一一一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一一一 分包单位进驻施工现场自有或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是否处于

6、完好状态,特种设备是否持有有效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一一一 分包单位必须及时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随工程进展及时向总包提供人员进出场信息。一一一 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安保体系,并做好相关安全台账记录。第十三条 对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安全措施、消防设施是否到位,临时用电是否规范,对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协议和有关规章进行整改和处理。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工作量在 5 千

7、万以上,或者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名。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工程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 施 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必须 检 查 具 体 施 工 人 员 落 实 情 况 ,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督促 、指 导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第 十 七 条 各 分 包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应 对 所 属 施 工 及 生 活 区域 的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等 方 面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分包 单 位 负 责 人 离 开 现 场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办 理 书面 委 托 管 理 手 续 。分 包 单

8、 位 负 责 人 和 被 委 托 负 责 管理 的 人 员 ,应 经 常 检 查 督 促 本 单 位 职 工 自 觉 做 好 各方 面 的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分 包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认 真 开 展 班 组 安 全 活 动 。分 包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参 加 工 地 、班 组 的 安 全 活 动 ,以 及 安 全 、防 火 、生 活 卫 生 等 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活 动的 有 关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各 分 包 单 位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接 受 总 包 方 的 检查 、督 促 和 指 导 。同 时 总 包 方 应 协 助 各 分 包 单

9、 位 搞好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对 于 查 出 的 隐 患 及 问题 ,各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限 期 整 改 。第 二 十 条 各 分 包 单 位 对 各 自 所 处 的 施 工 区 域 、作 业 环境 、操 作 设 备 、工 具 用 具 等 必 须 认 真 检 查 ,发 现 问 题和 隐 患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落 实 整 改 。如 本 单 位 无能 力 落 实 整 改 的 ,应 及 时 向 总 包 汇 报 ,由 总 包 协 调落 实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整 改 ,分 包 单 位 确 认 安 全 后 ,方可 施 工 。第 二 十 一 条 机

10、械 设 备 、脚 手 架 等 设 施 ,在 搭 设 、安 装完 毕 交 付 使 用 前 ,须 向 总 包 单 位 提 出 报 验 ,并 做 好使 用 的 书 面 手 续 ,严 禁 在 未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情况 下 投 入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分 包 单 位 对 于 施 工 现 场 的 脚 手 架 、设 施 、设 备 的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安 全 标 志 和 警 告 牌 等 不得 擅 自 拆 除 、变 动 。如 确 需 拆 除 变 动 的 ,必 须 经 总 包施 工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同 意 ,并 采 取 必 要 、可

11、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能 拆 除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种 作 业 及 中 、小 型 机 械 的 操 作 人 员 ,必须 按 规 定 经 有 关 部 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有 效 证件 上 岗 作 业 。起 重 吊 装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十 不 吊 ”规 定 ,严 禁 违 章 ,无 证 操 作 ;严 禁 不 懂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的 人员 擅 自 操 作 使 用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防 火 防 爆 制 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及 动 用 明 火

12、,消 防 器 材不 准 挪 作 他 用 。电 焊 、气 割 作 业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动 火审 批 手 续 ,严 格 遵 守 “十 不 烧 ”规 定 ,严 禁 使 用 大 功率 电 器 。冬 季 施 工 如 必 须 采 用 明 火 加 热 的 防 冻 措 施时 ,应 取 得 总 包 防 火 主 管 人 员 同 意 ,落 实 防 火 、防 中毒 措 施 ,并 派 专 人 值 班 看 护 。第 二 十 五 条 分 包 单 位 需 用 总 包 提 供 的 电 气 设 备 时 ,在使 用 前 应 先 进 行 检 测 ,如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的 ,应 及 时 向 总 包 提 出

13、,总 包 应 积 极 落 实 整 改 ,整 改 合格 后 方 准 使 用 ,严 禁 擅 自 私 拉 乱 接 电 气 线 路 及 电 气设 备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分 包 单 位 应 注 意 地 下 管 线 、高 低 压 架 空 线 和 通 信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护 。总 包 应 将地 下 管 线 及 障 碍 物 情 况 向 分 包 单 位 作 详 细 的 交 底 ,分 包 单 位 应 贯 彻 交 底 要 求 ,如 遇 有 问 题 或 情 况 不 明时 要 采 取 停 止 施 工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及 时 向 总 包 汇 报 。第 二 十 七 条 贯

14、彻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各 分 包 单 位在 施 工 期 间 若 发 生 各 类 事 故 ,应 及 时 组 抢 救 伤 员 、保 护 现 场 ,并 立 即 向 总 包 方 和 自 己 的 上 级 单 位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分 包 单 位 应 约 束 好 内 部 职 工 自 觉 遵 守 本 单位 及 项 目 部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配 合 总 包 要 求 进 行 安全 生 产 ,在 保 证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达 到 双赢 的 目 的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正常履约,项目部除应承担工程分包协议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尽可能为分包

15、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和联系,充分利用“民工学校 ”对分包单位员 工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分包单位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和教育活动。三三三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全面负责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意识。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项目部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三三三 附则第三十三条 在苏州分公司内从事工程分包活动及各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此办法。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进场施工安全总交底书与分包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做为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安全总交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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