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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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16 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 校 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 13896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 393 号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6、学院基本情况

2、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 院地处天津市第三高教区,座落于天津师范大学 校区内,具有独立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同时可共享母体校优质的软、硬件资源。学院于 2005 年开始招生,现有来自全国 28 个省(区、市) 7200余 名在校生 。 2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 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

3、监督。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院设 10 个系 29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收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其中经济学类、文学类(不 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的学费为 15000 元 /生 /年,理学类、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学费为 16000 元 /生 /年,艺术学类专业的学费为 21000 元 /生 /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我院 2016 年新生入学须知 。 原 则上 2016 级新生安排在 6人间,住宿费 标准为 1000 元 /生 /年。 如对当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 专业

4、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 2016 年面向各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 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 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 七 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 争、公正选拔、3 公开 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 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

5、会各界的监督。 第 八 条 普通类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区、 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 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 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省(区、 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 九 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

6、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照本章程第十 一 条第 3 款规定执行) 第十 条 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 原则 1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 A 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 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

7、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4 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2 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 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 其他省份(天津市、江苏省之外)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

8、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一 条 普通类在个别省份的特殊要求 1.普通类对于天津市考生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 8 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 A(简称 8A),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 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 8A 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 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2.普通类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 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

9、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二 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各省规定),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 具体报考及录取办5 法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16 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对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执行省内规定。 第十 三 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在各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 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科目 的 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 等以各省级 招办 及我院官方网站 的 公示为准。 第十 五 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

1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处理。 第十 六 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 七 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区、 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 八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 报到 者,除因不可抗力

11、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九 条 学院将针对艺术类专业新生开展入学后专业复测和复查,对于复测和复查不达标的新生,经查实属违纪违规情况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6 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 二十 一 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受益面达 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 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 或 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 二 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 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 三 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 者 ,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1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实行教育部网上注册 。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 2016 年学院招生工作,并经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 五 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 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 第二十 六 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 招生 录取承诺。 第二十 七 条 本章程自公布 之日 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 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由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 负责解释 。 第二十 八 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 http:/ 7 学院 招生信息网 : http:/ E-mail: 电话: 022 23766422 022-2376670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 393 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 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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