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 企业 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 本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合规经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 监管 , 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据 国家 和我市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结合 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本市 注册 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的开发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 等级评定 、 结果应用 等工作。 通过 天津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管理 系统 平台 ,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相关部 门 、社会公众 共同参
2、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 产生 的,以及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 形成的 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 信用信息 由企业 基础信息、 企业 行为 信息 和 历史项目 品质 三部分组成 。 企业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实力 、开发资质等级、 人员配置情况 等方面信息。 企业 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业务 事项 、 科技应用、 奖惩 记录 等 方面信息 。历史项目 品质 主要是记录 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1-5 年的项目获 得各类 奖 项 、项目科技应用等 信息。 第 五 条 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市 房地产开发
3、 企业 信用 管理工作 。 由 相关部门、 开发企业 协会、专家等 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管理 工作组 (以下简称 工作组 ), 指导信用管理实施 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协会) 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 集 录入、汇总 核对、系统管理 等日常工作。 第 六 条 信用管理 应当遵循依法、客观、 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二章 信用信息 采 集 第 七 条 信用信息 采 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 汇总、分类、记录和储存,建立开发企业信 用档案,客观 反映企业 诚信情
4、况 。 3 开发企业应配备信用管理人员,及时录入、如实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 ,并提供相关 证明 材料 。 第 八 条 信用信息 来源 主要包括: (一) 项目手册、统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以及企业录入的相关 基础 信息;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开发项目资质 等级、建设 计划、 招标 投标、 勘察设计、施工配套、质量 安全、 交付使用 以及 节能科技等 行为 信息 ; (三) 市 市场监管、 规划、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 信用 信息; ( 四 ) 省部 级 以上获奖 信息; ( 五 ) 经相关部门核实的 投诉、表扬信息; ( 六 ) 反映 开发 企 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5、 第 九 条 新 成 立 的 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暂定资质证书 30 日内录入相关 基础 信息。 7 月 1 日后 取得资质的企业不 参加 本年度 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 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并 根据我市 房地产 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 适时 调整。 第十 一 条 根据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4 史项目 品质 信息 ,依据 天津市 房地产 开 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 标准 计算的分值 ,确定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基本信息 120 分,企业行为信息 200 分 , 历史项目 品质 80 分 。 信用等级分为 A级
6、(优秀 )、 B级 (良好 )、 C级 (警示 )、D 级 (失信 )四个等级。 第十 二 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开发企业, 直接 评定为 D 级 : 1、列入“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 2、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严重失信企业 的 ; 3、 对特别重 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负有责任的 ; 4、 发生房地产开发 恶劣 事件, 影响社会 安全稳定的 ; 5、因开发企业未履行施工合同 约定 ,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 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6、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7、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
7、”的。 第十 三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评定一次。企业填报信息应于次年 2 月份完成, 开发企业协会次年 3 月份 核实企业 填报的 信息,形成初步评定结果报5 工作组 审核, 全部 评定工作在次年 4 月份完成。 第 十 四 条 房地产 开发企业信用 等级 评价 程序 :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参评开发企业名单,参评企业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同步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开发 企业协会 进行整理、汇总 。 (二)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协会反馈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无误 后修改信息 。 (三) 根据信用信息和评
8、价标准 , 信用 管理 系统平台 自动生成 信用分值。 工作组 对信用分值进行审核评定, 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在 城乡建设网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 四 ) 参评企业 对本企业 信用分值和 信用等级 存在异议的,可以 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属实, 对 信用分值 或信用等级 进行 变更。 ( 五 )公示期 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 天津 建设网 发布 参评 企业信用 等级 及其关联企业 信息 , 并 通报 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结果 应用 第十 五 条 开发企业 信用信息可作为 相关 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 核定 、 市场准入、行政监管
9、、 表彰评优 及6 联合惩戒 等工作的依据。 第 十 六 条 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 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 加强 联合 监管。 (一) A 级企业: 免予当年 资质年检, 支持 企业 资质升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 开发项目 予以 融资 支持; 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相关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政策规定 ,实施相应的 激励 措施 。 (二) B 级企业: 简化 资质 年检手 续 ,缩短年检时限 ;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 推荐; 重点帮扶 晋升 A 级 。 ( 三 ) C 级企业: 列入 相关部门 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 ,提高 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10、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定期组织 相关负责人业务培训。 (四 ) D 级企业: 1、 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通报 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 金融机构等 相关管理部门 ; 2、 视情形对 企业 资质 进行 降级或 注销 ; 3、限制 参与土地竞买 ; 4、 视情形 限制取得房地产开发 项目 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销 售许可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 作为 金融机构 评级授信 、信贷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6、 对 法 定代表人 、总经理及 相关负责人 有关情况7 记入 不良记录,不得在本市 从事 开发、施工、监理等建设相关行业 工作 ,计入个人征信报告 。 第十 七 条 依据关于对房
11、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 20171206 号) 的相关意见,市场监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 税务及金融机构 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实时联合惩戒。 第十 八 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纳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 五 章 监督管理 第 十九 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 公众监督,如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信用 评价结果有异议,可 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反映。 如 查证属实,并足以影响相关企业信用评级记分,应对相关企业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
12、权 , 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 六 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试行 ,试行期两年。 8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 标准 一、 企业基础信息(满分 120 分)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 指标(分值 ) 记分标准 信息时效 资质 等级 (15 分 ) 满分 100 分,折算为总 分 15 分 ( 1)一级资质企业: 100 分; ( 2)二级资质企业: 80 分; ( 3)三级资质企业: 60 分; ( 4)四级资质企业: 40 分; ( 5)暂定资质企业: 20 分; 本项最高 100 分,最低 20 分。 上年
13、末 人员 配置 情况(15 分 ) 满分 100 分,折算为总分 15 分 ( 1)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 60 分 ; 不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计 0 分。 ( 2)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个高级职称人员: 10 分;每增加 1 个中级职称人员: 5 分; 到满分为止。 ( 3)配备信用管理人员: 10 分 本项最高 100 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 企业 实力( 30 分) 满分 100 分,折算为总分 30 分 ( 1)上市公司、 由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发布的 全国 500 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 天津 100 强企业:( 100 分)
14、 ( 2)上市公司、 由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发布的 全国 500 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 天津 100 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80 分) ( 3)上市公司、 由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发布的 全国 500 强企业、由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 天津 100 强企业的参股公司:( 80分持股比例) ( 4)非以上 情况的公司计: 0 分 上年末 开发 经营 业绩 (30 分 ) 满分 100 分,折算为总分 30 分,依据 项目手册填报数据计算分值 ( 1)上年度新开工面积(满分 40 分) 每开 工 1 万平方米: 2 分(依据施工许可证面积计
15、算分值) ( 2)上年度竣工面积(满分 40 分) 每竣工 1 万平方米: 3 分(依据竣工 验收 备案书面积计算分值) ( 3)上年度 累计施工 面积(满分 30 分) 每在建 1 万平方米: 1 分(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 验收 备案 书 面积计算分值) ( 4)上年度开发投资规模(满分 30 分) 每完成开发投资 1000 万元: 1 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数值计算分值) 以上 ,各项 汇总记分,最高 100 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度 9 财务 指标 (30 分 ) 满分 100 分,折算为总分 30 分,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计算分值 ( 1)货币资金(满分 30 分
16、) 1)每 200 万元: 1 分; 2)不足 200 万元: 0 分。 ( 2)净资产(满分 30 分) 1)每 300 万元: 1 分; 2)不足 300 万元: 0 分。 ( 3)资产负债率情况(满 分 40 分 ) 1)资产负债率为 75%: 20 分; 2)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减 1 分; 3)每减少 1 个百分点加 1 分; 以上各项汇 总记分,最高 100 分 , 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 二、企业行为信息(满分 200 分) 项目已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 文件 ,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未满 1 年的开发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 指标(分值
17、 ) 记分标准 信息时效 业务 事项 (120 分 ) 如无 以下 不良行为, 按各项相应分值 记分 ;不良行为据实扣分,扣完为止 。 上年度 规划 ( 10 分) 1、违反建设规划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责令期限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 -10 分 2、 由于企业原因发生规划变更的: -2 分 /次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10 分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建设的: -10分 5、未申请规划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10 分 6、依法下达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的: -5 分 资质 计划 ( 10 分)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
18、发 的: -10 分 2、 弄虚作假、出租出借等 扰乱资质证书管理秩序的: -10 分 3、未按照规定办理 资质 变更手续的: -2 分 4、未按规定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的: -5 分 5、未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 组织 实施的: -10 分 勘察 设 计 ( 10 分) 1、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 压缩合理 审查周期、提供 虚假 资料、 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 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 要求的 : -10 分 2、 保障性住房 项目未 报送初步设计审查的; -5 分 3、勘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后未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 -5 分 工程 发包 ( 5 分) 1、 必须
19、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 -5 分 2、其他违反 工程发包 、合同备案 法律法规的: -2 分 配套 ( 10 分) 1、未按规定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 -5 分 2、 未按规定 完成配套方 案论证的: -5 分 3、未按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 -10 分 4、项目红线内配套设施滞后影响入住的: -10 分 5、未按规定组织配套公建 设施 建设的: -10 分 10 施工 ( 10 分) 1、 未按规定办理 、 伪造涂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施工许可证的:-10 分 2、文明施工被通报 ,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5 分 /次 3、企业
20、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土方施工,接受过 10 万元上限处罚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5 分 /次 4、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擅自组织土方施工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5 分 /次 质量 安全 ( 10 分) 1、 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 质量登记或安全措施 备案的: -5 分 2、 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 -5 分 3、 3、未按施工图组织施工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10 分 4、 4、未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10 分 5、 5、未进行现状调查的: -2 分 6、 6、 未履行 工程管理职责 ,造成 质量安全 事故的:重大事
21、故 -10 分;较大事故 -8 分;一般事故 -5 分 7、 7、发生质量投诉经确认 开发企业 存在过错的: -2 分 /件 节能 科技 ( 10 分) 1、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 -10 分 2、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5 分 3、未按照建筑节 能 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 , 开发企业负有责任 的: -5 分 4、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 -10 分 交付 使用 ( 10 分) 1、未按规定办理 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 ,违规入住
22、的:-10 分 2、未按规定发放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5 分 3、入住时,未在项目现场公示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的: -2 分 /次 4、 未按期申 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 -5 分 5、未 按 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10 分 金融 税务 ( 10 分) 8、 1、 金融机构公布存在不良 信贷 记录的: -10 分 2、 至评定期末,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的:-10 分 3、存在 税务 行政处罚记录的: -5 分 /次 市场 销售 ( 10 分) 1、无证售房 、 捂盘
23、惜售 、 哄抬房价 的 : -10 分 2、委托未备案经纪机构售房 的: -5 分 3、收取购房款未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的: -5 分 4、销售现场未公示销售许可证等材料: -2 分 5、销售抵押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 -2 分 工商 价格 ( 10 分)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0 分 2、在标价和公示收费之外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10 分 3、虚假广告宣传的: -10 分 4、强制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售房的: -10 分 5、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异常企业名录的:-5 分 统计 信息 ( 5 分) 1、 不及时 、不 准确填报 项目手册 的 : -2 分 /次 2、 不及时 、不 准确填报 统计报表 的 : -1 分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