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界定就业失业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对就业、失业、再就业进行界定。 该文件规定,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60 岁,女 1655 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对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下岗失
2、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 3 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指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叶紫)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