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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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63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市场就业的方针,通过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

2、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目标任务。自现在起至 2008 年,每年新增城乡就业 6 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 0.8 万人;开展再就业培训 1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2 万人;社会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2%以内, 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二、继续加大力度,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级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依靠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围绕“三大基

3、地、五大产业群”建设,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予以重点考虑。要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不断拓展就业岗位开发领域。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推行多种就业形式,鼓励非全日制、季节工、短期工等弹性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继续加大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门路。充分利用我市地理优势,积极培育国外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境外就业主管部

4、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境外就业机构的统筹管理,确保境外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引导劳动力有序转移。三、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将政策重心向就业困难人员倾斜。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 35 周岁、男性年满 45 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 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下同)。对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

5、政策。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

6、就业优惠证人员,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投资和居民缴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 3 年)。补贴方法:(1)对招用失业 2 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2)对招用失业不满

7、2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只给予社保补贴;(3 )对招用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3 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50%计算。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的女性不满 35 周岁、男性不满 45

8、 周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四)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 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 1 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

9、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 50%的贴息。要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要简化手续,有关协作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五)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档案托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可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 6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各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切实做好

10、管理工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失业证年审同步进行。要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全市城乡统筹就业的需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就业、综合管理境外就业、城乡劳动力失业登记、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失业保险、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工作。要

11、进一步加强镇级(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争取用 12 年的时间完成威海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并投入使用,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二)

12、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城乡所有求职者和各类用人单位纳入服务范围,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力度,积极实施境外就业“威海品牌”战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国际市场就业。(三)强化职业培训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

13、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

14、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过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上述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和免费技能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

15、负担。(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统筹工作。要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统筹工作,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农村延伸,从统一城乡劳动力失业登记入手,将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农村劳动者失业证合并为威海市劳动者失业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登记、就业管理与服务制度。要强化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由输出地进行就业培训,并由当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中介、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征地费用统筹安排。(五)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管理制度。适应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16、就业失业统计管理工作,实行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社会登记失业率相结合,逐步推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实现动态分析监测,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加强失业调控,改进就业宏观管理(一)规范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认真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企业裁员行为的意见(威政发20026 号),企业一次性裁员 10 人以上,一个年度内裁员超过 50 人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 10%时,裁员方案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全体职

17、工(职代会)的意见,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二)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管理。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

18、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故意压低拖欠工资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

19、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要

20、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认真搞好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并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其再就业,确保每年再就业人数大于就业转失业人数。(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要针对外来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特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费用支付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将就业工作纳入

21、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决定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上述有关扶持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 2008 年底。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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