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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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建 设 单 位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等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及 相 关 活 动 , 应 当 遵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本 规 定 。 ? 第 三 条 本

2、 规 定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 是 指 在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 进 行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 发 掘 以 及 对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实 施 原 址 保 护 、 迁 移 异 地 保护 等 活 动 。 第 四 条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 州 ( 市 ) 、 县 ( 市 、 区 )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在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做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发 展 改 革 、 国 土 资 源 、 建 设

3、、 环 保 、 交 通 、 铁 路 、 民 航 、 水 利 、 电 力 等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主 管 部 门 )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有 关 的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 ? 第 五 条 申 报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编 制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或者 项 目 建 议 书 抄 报 省 物 行 政 部 门 ;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该 建设 工 程 预 定 范 围 内 已 知 的 文 物 分 布 和 保 护 情 况 。 ? 第

4、 六 条 申 报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取 得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之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申 请 ; 省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听 取 建 设 单 位 的意 见 并 组 织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对 该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有 可 能 埋 藏 文 物 的 地 方 进 行 文物 考 古 调 查 , 必 要 时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勘 探 。 文 物 考 古 勘 探 可 以

5、 同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的 前 期 地 质 勘 查 相 结 合 。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已 进 行 过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的 , 不 再 重 复 进 行 。 第 七 条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应 当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合 同 ,完 成 合 同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40 个 工 作 日 。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应 当 自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完 成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结 果 以 及 需 采 取 的 文 物 保 护 措 施 和

6、 所 需 经 费 预 算 的 书面 报 告 报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 第 八 条 省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书 面 报 告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论 证 审 核 , 并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 同 时 抄 送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主 管 部 门 。 ?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 一 )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结 果 ; ? ( 二 )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以 及

7、采 取 其 他 文 物 保 护 措 施 ; ? ( 三 ) 对 需 要 进 行 考 古 发 掘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文 物 保 护 措 施 的 有 关 事 项 的 具体 要 求 ; ? ( 四 ) 文 物 保 护 所 需 经 费 。 ?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办 理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审 批 ( 含 核 准 ) 手 续 时 ,应 当 向 履 行 立 项 审 批 职 责 的 发 展 改 革 等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意 见 书 ; 发 展 改 革 等 主 管 部 门 对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8、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补 办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手 续 。 ?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办 理 大 型 建 设 工 程 的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时 , 应 当对 建 设 单 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情 况 予 以 核 实 ,发 现 未 落 实文 物 保 护 措 施 的 ,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要 求 落 实 文 物 保 护 措 施 。 ?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单 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9、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情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通 报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主 管 部 门 。 ? 第 十 条 在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 对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实 施 原 址 保 护 的 , 保 护 措施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县 以 上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实 施 迁 移 异 地 保 护 的 , 由 省 文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 ?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所 需 经 费 由 建 设 单 位 列 入

10、建 设 工 程 预 算 。 ?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而擅 自 动 工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要 求 动 工 的 , 由 省 文 物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可 以 处 警 告 或 者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 导 致 文 物 灭 失 、 损 毁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第 十 四

11、 条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不 依 照 本 规 定 出 具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或 者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主 管 部 门 对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文 物 保 护 意 见 书 的 建设 工 程 予 以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的 , 以 及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行为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五 条 中 小 型 建 设 工 程 范 围 内 确 需 事 先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 勘 探 、发 掘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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