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 人才 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推动 海峡 两岸科技交流 与 合作, 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 “ 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 ” 的意见(科发人字 2015 64 号), 支持和 鼓励 台湾 优秀 青年 学者 参与中科院 科 研合作及 创新研究 ,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台青计划”) 的设立 宗旨是 为 台湾优秀青年 学者 提供 到 中科院院属 研究所 和大学 进行 合作研究 的机会 , 资助其来我院开展 中长期 的科 技 合作或博士后研究工作 ,促进学术交流、两岸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台青计划包
2、括两类资 助项目: (一) 访问学者项目( A 类); (二) 博士后项目( B 类)。 第二章 资助 对象及 内容 第 四 条 访问学者项目( A 类) : 资助 已 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 秀台湾 青年 学者 到我院 开展科研 工作 6-12 个月 ,每年不超过 10 名 。资助标准为 3 万元 /月 /人(税前) 及 一次 性 往返旅费 补 助 ( 5000 元 /人)。 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依托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 1 年。 申请延续最多不超过2 次。 第 五 条 博士后项目 ( B 类) : 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 台湾青年学者, 到我院 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每年不超过 10 名
3、。 资助周期为 2 年,2 资助标准为 25 万元 /年 /人(税前) 及 一次性 往返旅费补 助 ( 5000 元 /人)。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 院属 依托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 1 年。 第六条 资助期结束后继续留在中科院工作(签订 2 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台湾青年学者,可获得额外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第三章 申请 条件 第 七 条 台青计划 通过中科院 院 属 单位推荐和台湾地区合作伙伴 机构 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不接受个人申请。 1.院属单位推荐。 院属单位作为申请人依托单位, 根据 实际 工作需求和 申请人情况 ,提出推荐人选。 2.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 与 我院 已签署
4、院级协议的 台湾合作伙伴机构 具 有 限额推荐 资格 ,由中科 院制定年度名额计划 。 第 八 条 访问学者项目( A 类)被推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台湾户籍; 了解并主动 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 及 院属 依托 单位的规定;获得博士学位,具有 5年以上 科研 经历,年龄在 45 岁以下, 活跃在科研、技术和管理一线、在国际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 、企业 已拥有 (或相当于)助理研究员以上职位且 取得 突出 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 学者 。 第 九 条 博士后项目( B 类)被推荐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台湾户籍; 了解并主动 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 及 院属 依托 单位的规定; 已获得博士学
5、位,年龄在 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 十 条 院属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 , 已 承担 国家、院级、省部级科研 项目,具备 与台湾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人才培养的 能力和条件。 3 第十 一 条 我院合作者与台湾青年学者先达成合作意向,由我院合作者提出,并经依托单位批准后通过 ARP 系统提交申请。 第四章 申报 与 立项 第十 二 条 台青计划 于每年 7-9 月份 启动 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由中科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院港澳台办”) 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 第十三条 院属依托 单位在向院港澳台办提交申请之前,应对 申报 材料 进行审查,
6、确保信息 真实 可靠 。 第十四条 院港澳台办 委托过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评审 结果通过 ARP 系统反馈 院属 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每项申请至少由 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 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果或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支撑条件。 第十 七 条 评审结果和建议立项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并
7、报我院分 管院领导审批后, 向 院属 依托单位 寄送 立项通知 。 中科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证书”,由依托单位 领导 向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学者颁发。 4 第五 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院属依托单位 应 与获资助台湾青年 学者 签署书面协议 和工作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台湾青年 学者 的日常管理 和年度考核,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理签注、居留、保险等方面的 协助 或 保障 。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需及时报院港澳台办,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对 严重 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我院有关规定或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的 获 选学 者,一经查
8、实,院将取消其 获选 资格,并视情况收回相应支持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的 台湾青年 学者 在中科院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或按照 双方 签署 协议办理, 发表 时 应 清晰 注明 : 得到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 人才 计划 的 资助 ,项目编号 XXXX( Fund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aiwan Young Talent Programme. Grant No. XXXX)。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 位与获选 学 者应 在前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好 工作计划,确保项目按期执行。未能按期启动的项目可在年
9、度内调整时间实施;因故 无法 执行的项目 ,院属依托单位须及时 上报情况说明,经批准后,可视情况暂缓实施 或由院收回资助经费 。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单位,我院将 调减或 暂停对该单位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台青计划聘期结束前,院属依托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估其工作进展,并 将工作总结、评议情况 、 项目 经费 使用明细 等材料报送院港澳台办备案 审查 。 5 第二十四条 对于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 需 延长工作期限的台青 获选者 ,由 院属 依托单位向 我院 提出延续资助 的书面 申请,并提交前期工作总结 、 项目 经费使用 明细 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六章
10、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 条 台青 计划 项目支持 经费 按年度预算下拨。 第二十六 条 台青 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 执行 国家和院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 , 并 接受 院 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的监督 和指导 。 第二十七 条 院属依托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台青 计划项目经费仅限于支付获资助 台湾 学者直接相关的支出 , 除国际旅费补助外,应在纳税后全额发放给 台湾 学者,不得 无故克扣或用于 其他用途。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由院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印 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发际字 2011 61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