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金融發展歷程,台大經濟系教授許振明93.4.7,大綱,1980年代以前台灣金融發展概況。1980年代以後台灣金融發展概況。,1980年代以前台灣金融發展概況,日本據台以前,台灣並無銀行之設立。 媽振館(merchant之中譯)係指自洋行獲得資金,貸予茶館,再將資金轉待茶農的機構。 洋行以貿易為本業,隨著貿易的拓展,及因應實際需要,在台洋行開始接受外商銀行的委託,代理銀行從事金融業務;當時著名的代理店如嘉士洋行代理英籍匯豐銀行。,日據時代,日資銀行設立台灣第一家銀行是為日本大阪中立銀行在基隆設立的辦事處,除經營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外,並代辦國庫業務。 1869年,台灣儲蓄銀行設立 。1899年正
2、式在台北成立台灣銀行,取代日本銀行成為日本在台灣的中央銀行。 1899年之台灣儲蓄銀行;1902年之台灣商業銀行;1903年之台灣農商銀行;1905年之嘉義銀行;1905年之彰化銀行;1910年之台灣商工銀行;1916年之新高銀行,1919年之華南銀行;1923之勸業銀行台北分行。 除銀行之外,日據時代尚有其他金融機構的興起。包括如信託會社、信用組合、產業金庫和無盡會社等。,台灣光復以後,1980年以前政府主導金融市場發展。曾在大陸金融市場具主導地位之四行二局中國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前身)、交通銀行、中央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與郵政儲金匯業局等。這些行局從1960年以後,陸續在台復業
3、。在1991年以前,政府原則上不允許新銀行的設立。但是在這段期間,仍有16家銀行因特殊的歷史背景而設立。,一、僑資銀行。在政府全面凍結銀行執照時期,華僑商業銀行因具有號召華僑對政府向心力的作用,為政府之華僑政策一環,特於1958年由行政院准予籌設。另一由僑資銀行是為世華銀行。由華僑自行集資而成,1974年行政院核准設立。二、市銀行。隨著台北與高雄改制為院轄市,行政院為調劑地方金融,扶助地方經濟建設,財政部分別於1969年和1982年准予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設立。,三、中國輸出入銀行。隨著台灣對外貿易的拓展,政府依1978年公佈之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持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專責辦理輸出入信用的專業
4、銀行。四、中小企業銀行。政府為求安定金融秩序,決定介入管理民間合會。1948年由台灣省訂頒台灣省合會儲蓄業管理規則,明訂經營合會儲蓄業者,應組股份有限公司,將民間合會納入政府管理。自1948年1953年間,政府陸續核准7家區域性的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1975年隨銀行法實施,1976年至1979年間這7家合會儲蓄公司均改制成中小企業銀行(最早為1976年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最晚為1979年之台東中小企業銀行)。,五、信託投資公司。政府自1971年至1972年先後核准了台灣第一、中國、國泰、華僑、中聯、亞洲、榮華、僑聯等八家民間信託投資公司,以及一家省營的台灣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因華榮及僑聯
5、兩家未設立,而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於1992年改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信託投資公司於1994年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華僑信託於1995年併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六、外商銀行。1946年被接收改組為土地銀行的日本勸業銀行於1959年回到台北設立台灣第一家外商銀行。1964年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北設立第二家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七、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台灣日據時代就有所謂市街地信用組合,為信用合作社的前身。光復以後,合計信用合作設立有73家,1972年設立之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成立,是目前台灣最後一家成立的信用合作社。 農會信用部。早在1900年台灣即有農會組織的設立,目前存在的農漁會信用部許多是光復
6、後由鄉庄信用組合改組而成,1975年行政院依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作為農漁會信用部設立和管理的依據。計至2003年底止,總共有253家農會信用部分布台灣各地鄉鎮。漁會信用部。以1918年設立之高雄市小港區漁會信用部、1948年之高雄市高雄區漁會信用部、1948年之屏東縣琉球區漁會信用部及1953年之宜蘭縣蘇澳區漁會信用部等四家信用部,設立時間較早。其他有23家漁會信用部,直到1981年修正漁會法後陸續設立。,八、新商業銀行。政府對新銀行設立的態度,1960年代一方面讓遷台的金融機構在台復業,另一方面,為配合政策需要,選擇性的核准少數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直到1990年代政府對銀行
7、執照的限制才結束。,參、 1980年代以後台灣金融發展概況,1980年以前金融體系一直處於政府的嚴格管制與保護。 1980年代以後,金融自由化已逐漸在國際社會中成為風尚,加上受到過去出口擴張貿易政策的成效,對外貿易持續鉅額順差,在外匯存底不斷增加以及國外要求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壓力下,政府才被動的從事金融自由化政策,逐步開放國內的金融市場。,利率自由化政府採取循序漸進方式 ;1980年、1985年以及1986年逐步撤除銀行存放款利率管制。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一方面使銀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另一方面允許民營銀行的設立,開放金融市場給新的競爭者加入。,外匯自由化我國外匯市場自1978年7月匯率制度
8、由固定匯率制度改為機動匯率制度。1989年8月成立美元拆款市場,供國內金融機構調整外匯部位,隨著外幣拆放市場成立,至2003年12月底,開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OBU)已達70家。外匯自由化方面,台灣於1987年7月修改管理外匯條例,大幅放寬資本管制以及解除經常帳的外匯管制。,開放證券商新設1988年5月開放證券商的設立,此更增添證券市場的活力,上市股票總市值與成交值呈戲劇性地成長,股價指數更一路狂飆上漲至1990年2月的高峰12600點,嗣後股市泡沫破滅。 開放國際資本管制引進外資投入資本市場方面,台灣是採取循序漸進的。另政府於1990年12月開
9、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以經證券主管之同意開放僑外外資直接投資證券;1995年2月全面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後,投資個股的投資額限制也陸續放寬。1996年3月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開放銀行新設1984年放寬本國銀行增設分支機構的條件以及1986年准許外商銀行可在高雄市設立第2家分行。 1991至1992年期間,政府核准16家新銀行設立並開始營運,同時也核准信託投資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可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致使商業銀行家數倍增。在分支機構增設方面,政府也放寬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與中小企業銀行跨區設置分行的法令規範以及外商銀行登台門檻。截至2003年12月底,本國一般銀行及中小企業銀行共計50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共計36家。,1992年至1995年期間,政府也逐步放寬票券市場的管制,但開放的結果卻導致票券市場出現空前的惡性競爭。由於銀行業存在過度投資的現象,致使銀行業的淨值報酬率逐年下滑,資產品質嚴重惡化。根據財政部金融局金融統計輯要之資料統計,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由1990年的20.79%高峰,降為2003年的2.8%。資產報酬率則由1990年的0.9%平均水準降為2003年的0.2%。逾放比率由1995年底的2.88%增至2001年第1季的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