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质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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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和供电市场行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及相关法规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电 ,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供应电能的行为;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或单位.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 )对供电质量,供电服务以及供电市场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第四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一节 供电质量监管第五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质量应当符

2、合下列规定:(一) 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 10kV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8%;380(220)V 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5%;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三) 城市地区户年平均供电可靠率不低于 99%.(四)连续运行统计期( 年,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 99.5%.第六条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如下:(一) 35kV 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0%.(二) 10kV 及以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为额定电压的7%.(三) 220V 单相供电电

3、压允许偏差值为额定电压的+7%,-10%.供电电压指供电企业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第七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一)电网装机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上的,为0.2 赫兹; (二)电网装机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的,为0.5 赫兹.第八条 供电企业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一)35 千伏专线供电的和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 ;(二)其他 35(66)千伏用户和 10(6,20)千伏的用户每 10000kW 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

4、 10(6)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380/220V)用户至少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设置两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长线路,大负荷)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 .第九条 电压监测装置是具有对电压偏差进行连续监测和统计功能的记录式或统计式的仪器或仪表,其设计,制造,检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电压监测装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校验.电压监测装置应当能贮存前一年和当年每个月的数据(电压合格率及合格累计时间,电压超上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电压超下限率及相应累计时间)及前一个月和当月每日的数据.第二节 供电服务监管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5、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 ,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 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 ,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对用户供电方案的答复,工程设计和相

6、关资料的审核及装表接电等日常工作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服务提供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

7、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 7 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四)因用户欠费,违章用电,窃电或供电企业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 ,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国家规定,供电企业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开具欠费停电通知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单或用电检查通知单,并经用户确认,方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止向用户供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

8、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时刻保持电话的畅通,24 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不间断地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 60 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 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 240 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

9、提供电力供应.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第三节 供电市场行为监管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

10、平,无歧视开放市场,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参与,控制发电业务或组织本企业员工参与,控制发电业务 ;(二)限定电力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违背电力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四)与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经营者进行关联交易;(五)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六)其他不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的行为.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对经营范围内的用户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经营范围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第二

11、十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当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当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用电一般应当实行一户一表供电方式.对于新建的和经过改造符合一户一表供电条件并向供电企业提出一户一表供电要求的,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用电业务.用户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按照国家标准

12、或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业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用电申请;(二)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三)要求用户承担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电设施等建设费用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不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六)不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不及时告知用户和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八)在接电前不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九)其他不正

13、当行为.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代收其他费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供电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方便电力用户获取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下列有关

14、信息:(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二)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供电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供电企业

15、进行检查;(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及供电市场行为情况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供电企业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三

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

17、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第三十九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

18、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 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第四十一条 非因供电企业的原因造成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用语的含义及计算方法:(一) 本细则所称供电质量是由电能质量,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三个方面组成.电能质量可用电压和频率两个指标来衡量.(二) 本细则所称供电服务是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报装接电,信息披露,办理用电业务和故障报修等行为的总称.(三)本细则所称供电市场行为是指供电企业在供电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与电能分配和销售相关的行为.(四)电压合格率是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之比的百分值.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1.2.其中,n 为 10kV 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点数量 .3.其中,n 为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监测点数.(五)电网频率合格率是实际运行频率在允许频率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之比的百分值.(六)供电可靠性反映的是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和供电可靠率计算方法如下:1.2.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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