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侨务委员会海外侨教志愿服务奖励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9-25【正 文】侨务委员会海外侨教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侨教志工实际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成绩良好者。第 3 条 侨教志工符合前条规定者,由本会主动提报,或由当事人于每年一月前,提出证明文件,送请本会核定。第 4 条 本会应以公开仪式办理侨教志工之奖励。第 5 条 侨教志工之奖励等次如下:一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铜质徽章及得奖证书。二服务时数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银质徽章及得奖证书。三服务时数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金质徽章及得奖证书。第 6 条 本办法所需费用,由本会年度预算支应。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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