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政亮点聚焦为适应近年外汇收支形势变化,整合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叠加现有政策优势,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7 年 8 月颁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 号)。总体而言,新政简化了保税监管区域在账户开立、结汇、购汇、外汇收支等方面的外汇管理手续,实现了区内比区外政策优惠的目标,极大地便利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投资等经营活动。新政 VS 旧政:四大便利一是区内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与区外一致。过去出口加工区是账户合一,未作区分。如此规定是为了方便企业,将经常和资本性质资金统一管理,但由此带来资金性质难以区分,管理不
2、到位的问题。为符合实践,并与当前经常项目可兑换现状相适应,便利企业经营,现行政策将保税监管区域账户区分为经常和资本项目账户,与区外实施一致的管理政策。现有出口加工区内单一账户内资金以企业自行申报性质为主,划分到新开立的经济或者资本账户。从便利企业经营角度出发,企业可以选择将现有账号作为分立后的经常项目账户保留,而按规定新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二是允许区内企业购汇对外支付。过去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政策以企业首先使用自有外汇为主,有条件购汇为辅,区内企业保允许在人民币注册资金、货物内销以及分拨企业所得人民币资金以及利润汇出等范围内购汇,其他资金原则上不得购汇。该政策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和当时保
3、税区出现严重骗购外汇形势下出台的。适应新形势要求,现行政策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与区外企业一致,可以购汇对外支付。三是区内企业结汇政策与区外基本一致。过去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结汇,经常项目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与区外一致。但出口加工区结汇,无论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均需要经外汇局批准。为统一保税监管区域政策,方便企业经营,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与区外相同。四是允许区内企业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条件下的对外支付。保税监管区域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物流发达,物流与资金流不能一一对应。为便利区内企业发展,现行政策允许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条件下的对外支付,如物流在境内区内外之间流
4、转,区内企业可以向境外支付,区内企业也可以向区外企业支付。计价结算币种:新政明确区内外交易企业可以人民币结算过去保税监管区域内外货物贸易项下要求以外币计价结算。这主要是因为外汇此渠道获取外汇资金,对区内外企业而言算是优惠措施了。当然区外企业出口退税,需要收取外汇办理核销,也是原因之一。现行政策明确既可以人民币结算,也可以外币结算。如此要求,并不是废止核销,或者改变政策允许区外企业以人民币核销。而是考虑境内明确排除不允许人民币结算,与人民币的主权货币地位不符,为未来人民币结算留有余地。此外,外汇收支形势变化,也没有必要将外币计价结算作为优惠措施加以强调了。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是说现在企业就可以自由
5、选择了,在现阶段核销政策没有改变和突破的前提下,如果区外企业需要收取外汇核销并据此办理退税,区外企业还应坚持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结算的政策。外汇登记:新政延续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制度企业外汇登记是保税监管区域政策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之一。在现行区内外政策仍有一定差别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区分区内外企业,分别实施不同政策,切实做到便利企业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就是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对区内企业实施外汇登记以区别于区外企业,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因此,新政延续了取一个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就可以了。即外商投资企业不必再单独领取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这主要是为便利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少行政管理程序
6、。外汇账户管理:新政实现区内外汇收付和结售汇均通过银行账户办理区内企业外汇账户无论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账户,均实施与区外一致的政策。但企业第一次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时,也还是需要到外汇局做基本信息登记的。需要说明的是,区内企业外汇收支必须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并按照区外关于银行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外汇收付和结售汇的规定,传送有关信息。为此,现行政策强调,经常项目所有收付和结售汇均需要通过账户进行。如果企业没有或者无须开立外汇账户,银行必须为其开立一个临时账户,供办理相关业务使用。当然,银行无须为每一个没有账户的企业都分别开立临时账户,其可以开立一个临时账户供多个不同企业使用。而按
7、照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资本项目收付和结售汇基本上须全部经过账户办理。因此我们可以说区内基本实现所有外汇收付和结售汇均通过银行账户办理。核销管理:区内首次引进核销概念区内企业货物贸易从来不办理核销,这也是区内相比区外比较传统的优惠政策了。但现在由于形势变化,部分区内企业取得了外贸权,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那就应当实施与区外一致的政策了。因此,区内也就第一次引进了核销的概念。其实,这里的核销更多的是借用这个词或者说借鉴其管理思路和模式罢了,在含义和具体操作方面与区外的核销还是略有不同的。从出口方面来看,相对简单,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
8、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从进口方面来看,是区内企业所谓核销的重点和大部分内容。首先,付汇银行应当按照区外核销管理规定,对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其次,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时采取非货到付款方式结算而无法根据结算方式要应在付汇后 90 天内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由付汇银行按前述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再次是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进口付汇核销。按照境内区外管理规定,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核销手续。但这主要指的是区外企业向区内或者境外支付的情形。由于保
9、税监管区域物流特点,存在区外企业向其他区外企业支付进口货款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进口如何办理核销进行明确。最后是异地付汇核销。鉴于区内企业以备案方式进出口,不允许异地付汇。因此,异地付汇核销与异地付汇一样,也仅指取得外贸权的区内企业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异地付汇的,按照境内区外异地付汇的相关规定,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处罚:新政对区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区内机构违反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原则是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意即在处罚方面区内企业于心不甘我外实施同样政策,适用同样法规文件规定。但毕竟保税监管区域有一些特殊政策,在其他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未明确如何处理的,按照办法确定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