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险理赔案例十三一、延迟理赔付息惹争议继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提速后,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近日提出,若理赔发生延迟结案,将付给客户利息。据悉,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消息一出,褒贬声不断。有人称,能提高保险公司的办事效率;有人称,这绝对是噱头,只有缩短理赔时间,才能真正让投保人更快地获得理赔。“出险后理赔的手续实在太繁琐了,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全为由,让我来回奔波补充材料。“市民张先生无奈地说。理赔手续繁琐,往往让保险客户感觉到理赔难,不仅给投保人带来了麻烦,更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据了解,在 2005 年网络评选出的“十大维权热点难点“中,保险理赔成为其中的第二大难点
2、。“理赔滞纳金的引入,将有利于实现保户利益的最大化。“合众人寿理赔部负责人陈秉玺介绍,“延滞支付利息“即理赔滞纳金制度,对于赔付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免于调查的案件,如果在 7 天没有结案,则从次日起按照保单的预定利率按日计算?煟玻?5%/365超期天数赔付金额?犞 独?息。以某市民需获赔 1 万元理赔款,保险公司结案超期 1 天为例,2.5%/365110000=0.68元,即该市民可获得 0.68 元的利息。业内人士坦言,尽管利息微不足道,但也表现了保险公司积极改变理赔难现状的决心。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新产品的同时,多多改善和提高服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保人。二、一起令人深思的保险理
3、赔官司2投保人患病身亡,保险公司依照免责条款拒赔,因免责条款未依法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娄底人寿保险应理赔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保险赔偿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廖燕明身故保险金 28240 元。目前,关于保险理赔的纠纷日渐增多,这一案件给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很多启示。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005 年 2 月 7 日,被保险人廖燕明经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业务员王某介绍,投保了免体检的“康宁终身保险”,交保费 1760 元。当月 18 日,娄底分公司根据双峰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签发了投保人为廖燕明的
4、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 2005 年 2 月 19 日,每年 2 月 19 日交保险费1760 元,共交 10 年,保险金额为 1 万元。保险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廖燕明在交清第一期保费和在投保单上签名后便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与妻子一道去广东打工了。3 天后,业务员王某才将保险合同等资料送交给了廖燕明的父亲。三、罹患癌症遭遇拒赔2005 年 7 月 4 日,廖燕明因病到省肿瘤医院诊断治疗,当月 20
5、 日被确诊患肺癌后出院。双峰支公司在得知廖燕明患有肺癌后,报经娄底分公司决定终止保险合同,派业务员王某多次上门诱劝投保人廖燕明之妻袁爱华退保,说“根据现金价值表,缴费一年只能退 30%,现在退的话可以退 100%的保险费。”并自行从投保人廖燕明父亲手里拿走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全部资料,于 20053年 11 月 8 日填写了理赔委托书和理赔申请书,申请理赔,娄底分公司当日经审批决定拒赔,退还所交保险费,终止保险合同,并签署拒赔通知书,但拒赔通知书没有送达给廖燕明。2005 年 11月 12 日,业务员王某将保险费 1760 元退给袁爱华,当年 11 月 17 日廖燕明身故。四、免责条款无效人寿保险该赔2005 年 11 月 28 日,袁爱华向双峰县消委投诉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双峰县消委召集双方调解,娄底分公司认为,投保人出险发生在约定的免责期限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袁爱华认为在签订投保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之时,保险公司没有就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双方调解未果。在双峰县消费者委员会的支持下,袁爱华母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