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公消2005 151 号关于印发天津公安消防局油料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支、大队,直属单位:根据 7 月 22 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我总队车辆加油实施社会化保障。为了加强油料发放的管理,保障各项消防任务的油料供应,我们制定了天津公安消防局油料供应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日2天津公安消防局油料供应管理规定根据 7 月 22 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我局车辆加油实行社会化保障。这是一项布局合理、减少消耗、增加效益、根除隐患、保障有力的重大举措。为加强油料发放的管理,合理保障车辆油料的供应,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我局油料供应的
2、原则是:“集中采购、逐级管理、定车定量、确保执勤” 。二、局车管部门统一购置石化加油卡,根据核定各单位的车辆总数,每月 25 日至 30 日按标准下拨用油指标。三、机关各部门、支(大)队、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作为油料发放、核实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油料使用与管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再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四、执勤车辆用油,由战训处依据车管部门核实的用油指标按月予以下拨。如确需补油的,由申请单位管理人员持火警登记表、 抢险救援登记表、 油料消耗登记表和油料月消耗统计表,报本支(大)队的第一负责人核实签字,由局战训处核准行驶里程耗油、泵浦工作时间耗油后,根据情
3、况予以补发。五、各支(大)队、直属单位的车辆用油按 4 辆车予以下拨,每车每月 200 升,超出定额的不予补发。局机关车辆用油,按月3标准分拨到局各部门,由各部门严格把关,自行调节,原则上不予补油。六、较大灭火救援等特殊情况的油料供应,由局油料储备供应车辆负责,需调派时,由局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确保火场油料供给。七、车辆因故停驶超过一个月或新增消防执勤车辆,及时报车管部门备案,经车管部门鉴定后,停止或下拨油料指标。八、严格油料统计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填写油料消耗登记表和油料月消耗统计表,油料管理人员要按月进行审核签字,如发现虚报、多报行驶里程,冒领油料或用加油卡为非部队车辆加油的或浪费油料的,按照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四款的规定,由纪检部门予以查处。九、加油卡要指派专人严格管理,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局车管部门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由遗失单位负责。十、本规定适用于由局车管部门原直接供油的单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之相悖的,遵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主题词: 消防 油料 管理规定 (共印 10 份)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2005 年 8 月 2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