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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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四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 规定为准。第五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六条 合伙企业名称: XX 投资公司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芍药居北里 XX 小区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八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2第九条 合伙经营范围: 共同投资美股并享受其 75%以上权益收益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 合伙人共 3 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陈润成 住所(址): 浙江省江山市山川坛 89 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881198605070015 ;2、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有限合伙人:

3、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 陈润成 。以货币出资 2500 元,以 电脑 作价出资 5000 元,总认缴出资 75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首期实缴出资 7500 元,在申 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3XX、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

4、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当月收益为 4 万美金以下,普通合伙人所得利润为当月其产出利润总额的 75%,当月收益达到 4W 美金到 8W 美金之间时普通合伙人所得利润为当月产出利润的 78%,当月收益达到 8W 美金已上时,普通合伙人所得利润为当月其产出利润的 80%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如合伙企业出现大幅度亏损时,普通合伙人平均共同承担企业所承受亏损。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 1 委派 、其他组

5、织 合伙人 1 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4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 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

6、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

7、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

8、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 行合伙事务。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 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三

9、)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

10、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7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1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

12、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九条 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8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

13、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

14、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9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 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

15、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 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第三

16、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1 合伙人所有提成分配时间为隔月 1 号发放2 当合伙人因操作不善导致总帐户亏损,其亏损金额由上月其人收益支付,如上月收益大于这月亏损 按照补充协议 1 发放资金,如上月收益资不抵债,合伙人有权益要求亏损者赔付其亏损额,并经过全提合伙人半数以10上通过可另其退伙。3 当发生重大亏损导致最高 XX 美金时其帐户由 XX 人经行强行平仓,所遭受亏损有造成这次重大亏损的合伙人承担。4 所有要求申请 buypower 和 downloss 必须经过 3 分之 2 的合伙人同意,所同意原则根据 其收益最高上限的 2 分之 1 为 DOWNloss,其

17、帐户保证月盈利总额是亏损总额的 5 倍以上,或能持续稳定盈利 1 个月以上不发生 1 天亏损中间 1 个月所有交易日都的在场交易。5 如发生合伙人情绪不稳定,交易出现大幅度亏损,3 分之 2 以上合伙人同意,有权降低其 buypower 和 downloss。6 合伙人如尝试别的交易方法必须交与 xx 人员上限为 1W,下限不低于 1000 美金的保证金,其保证金用于合伙人尝试交易方法中途亏损所产生的债务,当保证金低于 1000 美金时,所有合伙人有权益让其交付起高于 1000美金的保证金。7 保证金的交付必须的所有合伙人在场监督8 在 尝试新交易途中,如发生重大亏损触及最大止损价格 止损价格为 downloss,XX 人有强行平仓的权利,所发生亏损有尝试者赔付。9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一共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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