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钱江铂金时代】商铺 管理协议甲 方(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乙 方(业主):根据乙方与四川钱江银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已 购买【钱江铂金时代】 层 区 号商铺。为维护【钱江铂金时代】商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商铺在经营管理上达到总体协调统一,保障商铺及其设施的正常经营和使用,并为创造一个安全、美观、有序的商业环境, 【钱江.铂金时代】商铺各业主 现委托甲方对其执行【钱江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商铺公约”)所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第一条 商铺各业主应保证其自身及其物业使用人均同意接受甲方代表全体商铺业主对商铺公约所列事项享有监
2、督执行的权利并接受其管理,在业主和使用人出现违反商铺公约行为时,同意甲方代表全体商铺业主依法追究相关业主的责任。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其商铺的门楣店招根据商铺公约进行统一制作与管理,其 产生的费用由商铺使用人承担,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其商铺的装饰装修根据商铺公约进行统一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商铺的店面形象及卫生情况定时2进行检查。第六条 商铺各业主均同意委托甲方对商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的规划、宣传并搞各种促销活动。第七条 各商铺业主需每月 25 号前向
3、甲方支付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 元(人民币)的商铺经营管理费,此 费用不包含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之中。第八条 业主所购商铺的房产所有权发生转让时,业主及其受让人应于发生转让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支付在此项转让生效之前或书面通知之前或受让人正式与甲方联系之前(以时间后者为准)的所有管理费及其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水电气代收代缴费用。物业 因租赁或其他原因导致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上述费用由使用人交纳。第九条 甲方及其雇员因下列情况和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服务中断,无需对业主和使用人负责:A: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更 换;B:意外、水灾、火灾、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C:
4、水、电、通讯、电梯及其他公共 设施之损坏、故障或停障、偷窃或劫案等;D:业主或使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等行为;E:非甲方原因。第十条 本协议 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 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 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甲方及业主双方或业主授权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 协议一经各方签署,其所列条款与 规定即对甲方、各 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 本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需要的所有通知都应是书面的。所有的单据、催付单及通知函件,凡注明地址后送至业 主所购单元所在的地址,或使用普通邮寄或挂号邮寄方式送至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乙方;致甲方的通知,送至设在【钱江 铂金 时代】小区内的商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即被视为送达;致业主的通知送至下列地址及在商铺门面外公示即被视为送达。地址:电话:传真:若业主的以上通讯方式变更,需变更前 14 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导致甲方使业主未能收到该通知亦视为已送达业主。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