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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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五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京文物2003454 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的措施的有关规定 )1、申请函(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 或 1/2000 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 ,设计方案要求

2、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3、有关保护措施的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4、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图纸为 A4、A3 规格装订成册。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文物科受理程序: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 ,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审查标准:1、申报项目为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2、原址保护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各项规定。3、原址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京文物2003454 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的措施的有关规定 ) ;4、有保证原址保护措施能够落实的资金。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原址保护所需费用由建

4、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5、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单位,如涉及文物修缮等保护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 责任部门:文物科审查程序: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1、了解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调阅文件档案。2、踏勘现场,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环境等情况;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价值、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的各项资料,做出审查意见。4、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

5、式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审查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三、告知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告知程序: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告知时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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