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建设验收与质量评定若干问题探讨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蚌埠市0552-3092591 第一部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验收的法规和规章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涉及行政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技术性规定,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工作。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工作,只是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些规定。如:(一)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
2、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2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 号)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3、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4、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3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
5、、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6 号)中(五)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十一)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
6、法律责任。 4(四)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6 年6 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另外,其他部门和专业也都制定了一些验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计建设1990215 号)2、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国调办建管200613 号)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2000 年第 78 号令)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7、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2000142 号)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2004 年第 3 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录6、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道部 2003 年第 11 号令)7、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1 年第 18 号令)8、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CCAR168CA-II)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年第 13 号令)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 2002 年第 16 号令)5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办2
8、008366 号)12、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 号)13、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02150 号)14、 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归属问题的意见 (中央编办函200461 号)1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 号)16、 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 号)17、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规计2003
9、545 号)1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1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二部分 水利部制定和修改验收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原则(一)工作背景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普遍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验收主体不清,程序临时议定。由于验收主体确定原则不协调,确定时间与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往往是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验收前研究确定,竣工6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项目的监管;验收组织与程序也缺乏规范;二是行政任务过重,相关责任不明。验收工作事物性强,责任重,行政部门需主持、参与的验收工作过多,既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也影响其他工作。三是工作深
10、度不足,验收质量不高。水利工程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验收中,专业评估作为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主要靠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组建的专家组工作为主,普遍存在评估工作时间短、范围不全、深度不足问题。四是验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不够明确,参验各方相关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验收出现问题时难以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制定规章和修订规程的原则工作原则是:分类验收、明确职责、调整地位、验评分离、过程控制、加强监管、强化检测。1、分类验收验收管理规定对验收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法人验收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11、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的成果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是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一般都属于法人验收范围。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7阶段验收中的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分类的变化:(1)法人验收A 分部工程验收:没变。B 单位工程验收:主要是验收主持单位的变化。原规程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新规程中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2、C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新增。便于合同管理。(2)政府验收1)阶段验收: 新规程: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老规程:截流前验收。 新规程: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老规程:蓄引水验收。 新规程: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老规程:没变。 新规程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另外新规程规定,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类别,如重要工程的基础处理验收。 2)专项验收:新增。验收管理规定中提出了专项验收的概念,明确了专项验收的种类和验收要求。原规程中没有对其他部门或专业的项目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验8收管理
13、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或专业的规章要求,增加了专项验收工作,包括: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以及消防安全及劳动安全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的专项验收。 (30 号令第 21 条)3)竣工验收 取消了原由项目法人主持的竣工初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自查” ,不再属于“验收” ;增设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的竣工技术预验收。保留“竣工验收” 。2、明确职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修订后的施工验收法规、标准中应体现这一精神。新验收法规、标准中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
14、收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责任主体、参加单位及参加人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方职责,特别了突出项目法人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3、调整地位突出工程验收与质量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质量评定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判定标准。只要按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不能验收。4、验评分离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规 程 9(SL176-2007)中: 5.1 合格标准 5
1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施工质量评定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或优良进行确认。在政府验收时,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故:新规程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评定”施工质量,其他验收时,应“鉴定”工程质量。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
16、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过程控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新验收标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重要工序等的控制,上一程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10进行验收也是过程控制的体现。另外,在每一类验收中,也明确规定了验收过程中各项工作及其时间要求,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审核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备案、意见反馈、发送验收鉴定
17、书等。6、加强监管验收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类验收中的工作内容和作用;增加第 2 章“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 2.0.1 是泛指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2.0.2 是针对法人验收,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责。7、强化检测质量检测是确定工程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规定、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是质量管理的具体量化。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从三个方面强调质量检测:一是规定检测频度;二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 。制定必要条件下第三方检测规定。第三部分 国调办建管【2006】13 号与水利部令第30 号的主要区别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