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第 八 章在 私 人 樓 宇 進 行 競 選 活 動第 一 部 分 通 則第 二 部 分 租 客 和 業 主 的 權 利第 三 部 分 准 許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與 否 的 決 定第 四 部 分 : 尊 重 有 關 決 定 和 私 隱 權第 五 部 分 : 其 他 相 關 的 地 方第 六 部 分 : 就 有 關 決 定 發 出 通 知第 七 部 分 拉 票 者 的 身 分 識 別第 八 部 分 : 制 裁* * *第 一 部 分 通 則8.1本 章 所 述 的 私 人 樓 宇 包 括 公 眾 人 士 無 權 進 入 , 或 須 在 業 主 或 租 客 同意 下 方 可 進 入 的
2、 所 有 住 宅 、 寫 字 樓 、 工 廠 、 學 校 及 所 有 其 他 樓 宇 和 地 方 。8.2候 選 人 如 欲 在 私 人 樓 宇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應 與 有 關 業 主 或 租 客 作 出 安排 。 本 章 旨 在 解 釋 各 有 關 人 士 的 權 利 , 以 及 籲 請 業 主 租 客 給 予 各 候 選 人公 平 及 平 等 的 待 遇 , 以 確 保 選 舉 公 平 進 行 。第 二 部 分 租 客 和 業 主 的 權 利租 客 對 其 單 位 、 寫 字 樓 或 工 廠 擁 有 的 權 利8.3擁 有 任 何 房 屋 、 寫 字 樓 或 工 廠 獨 享 佔
3、 用 權 的 租 客 , 而 非 有 關 業 主 ,202才 有 權 准 許 或 拒 絕 任 何 人 士 進 入 該 等 地 方 。 同 樣 , 在 多 層 大 廈 其 中 一 個 單位 享 有 獨 享 佔 用 權 的 租 客 , 對 該 單 位 亦 有 同 等 權 利 。業 主 對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擁 有 的 權 利8.4不 過 ,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即 獨 有 使 用 或 佔 用 權 不 屬 於 任 何 一 個 業 主或 租 客 的 樓 宇 部 分 )通 常 由 樓 宇 各 單 位 的 業 主 控 制 及 管 理 。 如 該 樓 宇 已 按 照先 前 的 多 層 建 築
4、 物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條 例 或 現 在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第 344章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會 代 表 樓 宇 所 有 業 主 控制 及 管 理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 控 制 及 管 理 包 括 有 權 准 許 或 禁 止 候 選 人 進 入 樓宇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在 該 處 進 行 活 動 , 例 如 展 示 選 舉 廣 告 。8.5除 了 有 關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的 事 項 外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執 行 的 權 力 、 職 責及 其 行 動 , 並 不 影 響 樓 宇 個
5、 別 單 位 、 寫 字 樓 或 工 廠 租 客 的 權 利 。 候 選 人 和租 客 均 應 留 意 , 租 客 對 其 佔 用 的 單 位 享 有 獨 享 佔 用 權 , 因 此 有 權 邀 請 任 何人 士 為 合 法 目 的 到 其 單 位 探 訪 , 包 括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但 無 權 容 許 他 所 邀 請的 人 士 接 觸 其 他 租 客 , 例 如 到 其 他 單 位 叩 門 或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進 行 任 何 活動 , 但 如 為 進 入 或 離 開 其 單 位 , 或 為 進 行 已 獲 業 主 准 許 的 活 動 , 則 另 作 別論 。業 主 委
6、 員 會8.6有 些 樓 宇 沒 有 組 織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但 成 立 了 業 主 委 員 會 。 雖 然 業 主委 員 會 在 一 般 運 作 上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相 同 , 但 其 權 力 及 與 個 別 業 主 的 權 利的 相 互 關 係 沒 有 劃 一 的 界 定 , 會 視 乎 情 況 而 有 所 差 異 。管 理 公 司8.7業 主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業 主 委 員 會 通 常 委 託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樓 宇 的 公用 部 分 。 管 理 公 司 只 是 代 表 業 主 管 理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 除 非 獲 特 別 授
7、 權 ,否 則 管 理 公 司 並 無 獨 立 的 權 利 或 權 力 決 定 應 否 准 許 候 選 人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進 行 競 選 活 動 。203租 戶 協 會 、 居 民 協 會 、 互 助 委 員 會8.8有 些 樓 宇 會 設 立 代 表 租 客 權 益 的 租 戶 協 會 、 居 民 協 會 或 互 助 委 員 會。 相 對 於 業 主 而 言 , 這 些 組 織 並 無 控 制 或 管 理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的 權 力 , 但 如獲 業 主 授 權 , 則 有 權 代 表 業 主 控 制 及 管 理 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准 許 進
8、行 競 選 活 動 與 否 的 決 定8.9在 投 票 日 或 之 前 的 一 段 時 間 ,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或 擬 在 私 人 樓 宇 進行 拉 票 或 競 選 活 動 。 這 些 活 動 主 要 包 括 :(a)派 發 選 舉 傳 單 或 廣 告 : 親 身 送 到 各 單 位 、 放 入 單 位的 郵 箱 、 擺 放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以 供 取 閱 , 或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派 給 居 民 或 其 他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以 郵 寄 方 式 派 發 的 宣 傳 品 ,因 這 不 受 私 人 樓 宇 管 理 機 構 控 制 );(b)在 樓 宇
9、公 用 部 分 的 任 何 地 方 展 示 海 報 、 橫 額 、 標 語牌 、 牌 板 及 任 何 其 他 選 舉 廣 告 等 ;注 意 :獲 准 在 私 人 樓 宇 展 示 選 舉 廣 告 的 候 選 人 必 須 遵 從第 五 章 的 指 引 。(c)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親 身 接 觸 市 民 或 使 用 擴 音 設 備 進 行宣 傳 ; 以 及(d) 對 單 位 佔 用 人 進 行 家 訪 。8.10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任 何 決 定 , 對 租 客 邀 請 合 法 訪 者 到 其 單 位 或寫 字 樓 或 工 廠 的 權 利 並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10、。 租 客 如 邀 請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進入 單 位 ,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無 權 阻 止 或 阻 撓 。204與 租 客 開 會 作 出 的 決 定8.11在 競 選 期 間 , 有 些 租 客 可 能 願 意 與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接 觸 , 但 他 們或 會 各 自 邀 請 不 同 的 候 選 人 到 其 單 位 , 以 致 應 該 准 許 哪 位 候 選 人 在 樓 宇 內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問 題 , 可 能 會 引 起 爭 論 。 因 此 ,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應 為各 有 關 方 面 想 , 就 是 否 准
11、 許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作出 決 定 ,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引 起 的 爭 論 。 此 外 ,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宜邀 請 所 有 租 客 出 席 為 討 論 此 事 而 舉 行 的 會 議 , 以 便 先 聽 取 租 客 的 意 見 , 才決 定 是 否 准 許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8.12由 於 有 關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議 案 涉 及 租 客 和 佔 用 人 的 權 利 多 於 業 主 的權 利 ,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宜 准 許 非 業 主 住 戶
12、就 這 議 案 參 與 投 票 。 以 不 記名 投 票 方 式 議 決 這 個 具 爭 議 性 的 事 項 是 最 公 平 的 做 法 。8.13參 選 的 候 選 人 把 競 選 活 動 視 為 一 種 表 達 意 見 的 自 由 , 藉 以 向 選 民 發表 他 們 的 政 綱 , 選 民 亦 相 應 地 有 權 得 知 該 等 資 料 。 選 民 必 須 知 道 每 個 參 加角 逐 的 候 選 人 的 政 綱 , 才 可 以 在 投 票 時 作 出 恰 當 的 選 擇 。8.14如 決 定 准 許 所 有 候 選 人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議 決 時 可 一 併
13、 訂 明容 許 有 關 人 等 在 樓 宇 活 動 的 時 間 及 所 須 遵 守 的 其 他 規 定 , 例 如 不 得 對 單 位佔 用 人 構 成 滋 擾 , 以 及 最 多 容 許 多 少 人 進 行 家 訪 等 。所 作 決 定 必 須 給 予 公 平 及 平 等 的 待 遇8.15有 些 樓 宇 的 單 位 有 多 於 一 名 租 客 佔 用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選 管 會”)籲 請 這 些 樓 宇 給 予 在 同 一 選 舉 界 別 或 地 方 選 區 競 逐 的 所 有 候 選 人 /候 選人 名 單 同 等 機 會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然 而 , 如
14、決 定 不 容 許 某 位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候 選 人 名 單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則 同 一 選 舉 界 別 /選 區 的 其 他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亦 不 應 獲 准 這 樣 做 , 因 為 給 予 各 人 公 平 及 平 等 的 待 遇是 很 重 要 的 。 給 予 候 選 人 歧 視 性 的 待 遇 , 很 可 能 會 令 選 舉 在 不 公 平 的 情 況下 進 行 , 亦 可 能 導 致 給 予 住 客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 以 及 令 同 一 樓 宇 的 鄰 舍 間 產生 不 滿 和 爭 拗 等 不 良 後
15、 果 。8.16這 類 私 人 樓 宇 內 的 任 何 組 織 , 不 論 是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業 主 委 員 會 、205互 助 委 員 會 、 租 戶 協 會 、 居 民 協 會 、 管 理 公 司 或 管 理 人 , 就 有 關 候 選 人 在樓 宇 公 用 部 分 (包 括 該 組 織 的 辦 公 室 及 所 有 私 家 路 等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所 作 出的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給 予 公 平 及 平 等 待 遇 的 原 則 。8.17儘 管 該 組 織 或 其 任 何 成 員 可 能 有 理 由 禁 止 某 位 候 選 人 進 入 該 樓 宇 ,但 仍
16、應 遵 守 公 平 及 平 等 對 待 同 一 選 舉 界 別 所 有 候 選 人 或 同 一 地 方 選 區 所 有候 選 人 名 單 的 原 則 , 而 不 應 對 他 們 有 任 何 歧 視 。8.18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決 定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候 選 人 名 單 , 可 能 在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時 造 成 不 公 平 情 況 。 例 如 , 有 候 選 人 /地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知 道 有 關 決 定 並 申 請 在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所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位置 張 掛 海 報 及 橫
17、 額 , 致 令 比 他 遲 遞 交 申 請 的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再無 位 置 可 用 , 便 會 造 成 不 公 平 情 況 。 因 此 , 在 容 許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名 單 張 掛 海 報 及 橫 額 方 面 , 有 關 樓 宇 不 宜 使 用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 而 應 採 取以 下 步 驟 , 以 符 合 給 予 公 平 及 平 等 待 遇 的 原 則 (a)確 定 樓 宇 內 所 有 可 供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張掛 海 報 及 橫 額 的 位 置 ;(b)在 候 選 人 提 名 期
18、 結 束 後 , 向 選 舉 主 任 查 詢 在 有 關 選舉 界 別 角 逐 的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角 逐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數 目 ;(c)按 質 和 量 把 所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位 置 分 為 相 等 於 有 關 選舉 界 別 的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數 目 的 份 數 , 盡 量 確保 公 平 分 配 ; 以 及(d)當 有 關 選 舉 界 別 其 中 一 位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其 中 一 份候 選 人 名 單 申 請 展 示 位 置 時 , 應 容 許 他 /它 以 抽 籤 方 式 , 從他 /它 申 請 時 仍 可
19、 供 選 擇 的 位 置 中 取 得 其 中 一 部 分 。8.19樓 宇 的 公 用 部 分 如 有 任 何 位 置 可 出 租 予 候 選 人 , 用 以 展 示 選 舉 廣 告或 進 行 其 他 競 選 活 動 , 有 關 樓 宇 便 須 確 保 該 等 位 置 同 樣 可 租 予 所 有 在 同 一選 區 /選 舉 界 別 角 逐 的 候 選 人 使 用 , 並 就 此 給 予 所 有 該 等 候 選 人 合 理 的 通 知206。 如 只 把 位 置 出 租 予 其 中 一 名 候 選 人 而 不 讓 其 他 候 選 人 租 用 , 會 視 作 給 予有 關 候 選 人 不 公 平
20、的 優 待 , 以 及 不 公 平 地 對 待 其 他 候 選 人 。 候 選 人 不 應 接受 這 種 不 公 平 的 優 待 。8.20當 有 關 樓 宇 作 出 決 定 後 , 有 關 該 決 定 的 內 容 及 附 帶 條 件 的 告 示 應 張貼 在 入 口 處 , 讓 候 選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知 悉 。 這 種 公 開 的 做 法 有 助 避 免 產 生 誤會 及 引 起 投 訴 。8.21每 當 樓 宇 作 出 了 決 定 , 只 要 該 決 定 不 違 反 對 同 一 選 舉 界 別 所 有 候 選人 /同 一 地 方 選 區 所 有 候 選 人 名 單 的 競 選 活
21、 動 給 予 公 平 及 平 等 待 遇 的 原 則 ,並 且 在 執 行 該 決 定 時 沒 有 對 任 何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造 成 不 公 平 情況 , 則 選 管 會 將 不 予 干 涉 。8.22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其 他 組 織 或 人 士 必 須 謹 慎 行 事 , 不 應 為 宣 傳 候 選 人/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而 招 致 選 舉 開 支 , 例 如 張 掛 橫 額 支 持 某 位 候 選 人 /地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 因 為 除 候 選 人 或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開 支 代 理 人 外 , 任 何
22、 人在 選 舉 中 招 致 選 舉 開 支 或 與 選 舉 相 關 的 開 支 , 均 屬 非 法 行 為 選 舉 (舞 弊及 非 法 行 為 )條 例 第 23條 。第 四 部 分 : 尊 重 有 關 決 定 和 私 隱 權8.23每 當 候 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獲 告 知 有 關 競 選 活 動 的 決 定 , 便應 確 保 他 本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遵 從 該 決 定 , 而 不 應 利 用 或 接 受 任 何 對 其 他 候 選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不 公 平 的 優 待 。 如 果 已 有 決 定 不 准207在 某 樓 宇 內 進
23、 行 競 選 活 動 , 候 選 人 或 其 支 持 者 便 不 應 在 該 樓 宇 內 進 行 推 廣候 選 人 本 身 的 活 動 , 包 括 家 訪 ; 即 使 他 們 不 是 以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的 身 分, 例 如 與 選 舉 無 關 的 組 織 成 員 身 分 進 行 該 等 活 動 , 亦 屬 不 可 。8.24有 關 候 選 人 的 行 為 如 違 反 了 該 組 織 所 作 出 公 平 和 平 等 的 決 定 , 在 競選 活 動 中 以 任 何 方 式 破 壞 該 項 決 定 , 則 屬 侵 入 私 人 地 方 , 有 關 組 織 或 大 廈管 理 處 可
24、禁 止 他 作 出 違 反 決 定 的 行 為 或 執 行 禁 止 有 關 候 選 人 進 入 的 決 定 。如 候 選 人 拒 絕 離 去 , 向 警 方 及 選 管 會 的 投 訴 處 理 會 報 告 , 方 屬 明 智 之 舉 。投 訴 處 理 會 可 公 開 嚴 厲 嚴 厲 譴 責 或 嚴 厲 譴 責 有 關 候 選 人 。8.25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應 尊 重 樓 宇 的 決 定 , 與 樓 宇 居 民 或 任 何 組 織 發 生爭 執 都 會 妨 礙 候 選 人 在 樓 宇 內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影 響 候 選 人 在 樓 宇 居 民 心 目中 的 聲 譽 和
25、 形 象 , 因 此 並 非 明 智 之 舉 。 他 們 如 對 樓 宇 或 組 織 的 決 定 或 行 為有 任 何 不 滿 , 最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盡 快 向 選 管 會 的 投 訴 處 理 會 投 訴 , 投 訴 處 理會 將 裁 決 有 關 決 定 或 行 為 是 否 公 平 。8.26選 民 或 公 民 的 私 隱 權 應 受 到 尊 重 。 有 些 人 不 喜 歡 甚 或 討 厭 別 人 致 電或 利 用 大 廈 出 入 口 對 講 機 與 他 們 聯 絡 , 有 些 人 則 不 喜 歡 別 人 呼 喊 其 名 。 他們 的 不 滿 會 在 投 票 日 他 們 投 選 候
26、選 人 時 反 映 出 來 。 對 於 討 厭 這 種 接 觸 方 法的 市 民 而 言 , 採 用 這 種 方 式 只 會 引 起 他 們 的 反 感 , 因 此 並 不 明 智 。 另 一 方面 , 市 民 接 到 感 討 厭 的 電 話 時 , 可 以 不 接 聽 或 拒 絕 與 致 電 人 交 談 。 如 果 致電 人 仍 不 罷 休 而 造 成 滋 擾 , 受 騷 擾 的 人 士 應 盡 快 向 警 方 舉 報 , 以 便 向 致 電人 採 取 行 動 。8.27有 些 候 選 人 或 其 支 持 者 會 使 用 揚 聲 器 助 選 。 他 們 應 在 使 用 時 有 所 克制 ,
27、以 免 滋 擾 附 近 的 人 , 包 括 鄰 近 大 廈 的 居 民 。 當 局 已 規 定 候 選 人 不 得 在晚 上 九 時 至 早 上 九 時 期 間 使 用 揚 聲 器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選 管 會 如 發 現 有 候 選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違 反 時 限 規 定 , 可 嚴 厲 嚴 厲 譴 責 或 嚴 厲 譴 責 有 關 候選 人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 在 任 何 時 間 製 造 過 量 噪 音 均 屬 違 法 行 為 , 受 到滋 擾 的 人 士 可 以 報 警 。 無 論 如 何 , 使 用 揚 聲 器 對 選 民 造 成
28、滋 擾 也 是 不 明 智之 舉 , 因 為 選 民 的 不 滿 顯 然 會 在 投 選 候 選 人 時 反 映 出 來 。8.28除 非 業 主 租 客 或 負 責 管 理 大 廈 的 組 織 明 確 表 示 同 意 , 否 則 候 選 人不 得 透 過 大 廈 出 入 口 對 講 機 進 行 拉 票 。208第 五 部 分 : 其 他 相 關 的 地 方8.29任 何 大 廈 內 有 辦 公 室 的 組 織 或 有 權 控 制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的 組 織 設 於 大廈 內 的 辦 公 室 或 告 示 板 , 如 屬 樓 宇 佔 用 人 可 使 用 的 , 均 視 為 樓 宇 的 公
29、 用 部分 , 在 這 些 地 方 展 示 的 選 舉 廣 告 應 與 在 公 用 部 分 展 示 者 同 樣 處 理 。 給 予 公平 和 平 等 待 遇 的 原 則 亦 應 適 用 。8.30房 屋 委 員 會 (房 屋 署 )管 理 的 公 共 屋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管 理 的 屋 ,在 本 指 引 均 視 為 私 人 樓 宇 。 上 述 機 構 均 同 意 盡 可 能 讓 候 選 人 在 平 等 及 公 平的 原 則 下 進 入 屋 範 圍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但 候 選 人 不 會 獲 准 在 大 廈 內 的 走 廊或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使 用 揚 聲 器 。
30、 上 述 機 構 的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亦 會 就 所 管 理 的 屋 內 的 競 選 活 動 , 採 取 劃 一 的 做 法 。 不 過 。 候 選 人 在 屋 內 進 行 任 何 競 選活 動 , 必 須 事 先 向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取 得 批 准 , 並 須 遵 守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訂 明 的規 例 及 條 件 。 有 關 申 請 應 在 有 意 舉 行 活 動 當 日 之 前 最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提出 (不 包 括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 有 關 批 准 可 能 附 帶 若 干 條 件 , 例 如 限制 向 居 民 進 行 家
31、 訪 的 人 數 。 候 選 人 必 須 遵 守 這 些 條 件 。 候 選 人 如 嚴 重 違 反或 屢 次 違 反 有 關 條 件 ,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會 向 選 管 會 的 投 訴 處 理 會 報 告 , 以 便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為 了 以 下 目 的 , 實 有 需 要 規 定 候 選 人 須 提 出 申 請 和 遵 守 房屋 事 務 經 理 就 有 關 批 准 所 訂 定 的 條 件 :(a)查 證 所 申 請 的 場 地 在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是否 可 供 使 用 ;(b)考 慮 有 關 公 眾 安 全 及 人 群 秩 序 控 制 的
32、 問 題 , 並 在 可能 範 圍 內 聯 同 其 他 有 關 當 局 予 以 解 決 ;(c)避 免 因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在 同 一 時 間舉 行 不 同 活 動 而 可 能 產 生 磨 擦 ;(d) 避 免 對 全 體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或 滋 擾 ; 以 及(e) 擬 備 有 關 告 示 , 以 供 居 民 參 閱 。2098.31為 免 因 准 許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於 同 一 地 點 和 時 間 在 屋 內 舉 行 選 舉 聚 會 而 可 能 產 生 磨 擦 , 房 屋 署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33、 會 盡 快 處 理 申請 , 並 會 採 用 以 下 安 排 (a)如 只 接 獲 一 宗 在 某 個 地 點 和 時 間 舉 行 選 舉 聚 會 的 申請 , 則 該 宗 申 請 會 獲 得 批 准 ;(b)如 房 屋 署 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在 舉 行 活 動 之 日 的 兩 整 個工 作 天 前 , 接 獲 兩 宗 或 以 上 在 同 一 地 點 和 時 段 舉 行 選 舉 聚 會的 申 請 , 便 會 建 議 申 請 人 自 行 磋 商 以 達 成 協 議 ; 惟 在 同 一 地點 , 不 得 有 兩 組 或 以 上 人 士 同 時 拉 票 , 以 免 產 生 任 何 糾 紛
34、 或衝 突 。 如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 則 有 關 屋 的 房 屋 經 理 會 定 出 時 間進 行 抽 籤 , 以 便 編 配 地 點 ;(c)就 上 文 第 (a)及 (b)項 而 言 , 同 一 項 申 請 如 包 含 多 個時 段 , 每 個 時 段 會 視 作 一 份 獨 立 的 申 請 處 理 ; 以 及(d)房 屋 事 務 經 理 應 把 批 核 書 的 副 本 送 交 有 關 的 選 舉 主任 存 案 及 予 公 眾 查 閱 。第 六 部 分 : 就 有 關 決 定 發 出 通 知8.32任 何 有 權 控 制 或 管 理 樓 宇 公 用 部 分 或 有 權 就 樓 宇
35、 內 的 競 選 活 動 作 決定 的 組 織 , 每 當 作 出 有 關 候 選 人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 決 定 , 便 應 盡 快 以 書 面 知會 該 樓 宇 所 屬 地 方 選 區 的 選 舉 主 任 (選 舉 主 任 大 多 為 有 關 地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專員 ), 以 便 選 舉 主 任 向 提 出 查 詢 的 候 選 人 提 供 正 確 資 料 。 選 舉 主 任 如 在 提 名期 限 屆 滿 後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書 , 則 會 假 定 有 關 組 織 對 於 讓 所 有 候 選 人 進 入 該樓 宇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並 無 異 議 。 如 有
36、查 詢 , 可 向 該 樓 宇 所 屬 地 區 的 民 政 事 務處 或 分 區 辦 事 處 提 出 。 然 而 , 候 選 人 須 留 意 , 有 些 樓 宇 未 必 可 在 提 名 期 限屆 滿 前 就 有 關 候 選 人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作 出 決 定 , 因 而 沒 有 按 規 定 向 選 舉 主 任發 出 通 知 書 。 遇 有 這 種 情 況 , 候 選 人 應 尊 重 這 些 樓 宇 不 准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的臨 時 決 定 。210第 七 部 分 拉 票 者 的 身 分 識 別8.33基 於 保 安 理 由 及 為 防 止 濫 用 起 見 , 選 管 會 勸 喻
37、 各 候 選 人 為 其 拉 票 人員 提 供 某 種 身 分 識 別 證 明 文 件 , 以 便 他 們 進 入 私 人 樓 宇 進 行 競 選 活 動 。 選管 會 提 議 , 候 選 人 應 設 計 一 種 身 分 識 別 證 明 文 件 , 展 示 拉 票 人 員 的 姓 名 及照 片 , 以 便 他 們 在 進 入 私 人 樓 宇 時 , 可 出 示 該 身 分 識 別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證供 檢 查 之 用 。 候 選 人 應 注 意 , 這 類 身 分 識 別 證 明 文 件 的 製 作 成 本 會 視 作 選舉 開 支 計 算 。第 八 部 分 : 制 裁8.34選
38、管 會 如 接 獲 投 訴 , 指 稱 樓 宇 業 主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業 主 委 員 會 、互 助 委 員 會 、 租 戶 協 會 、 居 民 協 會 、 管 理 公 司 或 管 理 人 , 或 任 何 有 權 控 制或 管 理 樓 宇 的 組 織 曾 給 予 候 選 人 不 公 平 或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 並 相 信 投 訴 具 充分 理 由 , 選 管 會 可 發 表 公 開 聲 明 提 出 嚴 厲 嚴 厲 譴 責 或 嚴 厲 譴 責 , 並 公 布 獲優 待 及 受 虧 待 的 候 選 人 姓 名 地 方 選 區 候 選 人 名 單 。 選 管 會 並 可 將
39、公 開 聲明 分 發 予 該 樓 宇 各 單 位 的 佔 用 人 。 因 此 , 候 選 人 與 樓 宇 業 主 或 前 述 組 織 接觸 時 , 應 將 本 指 引 知 會 有 關 人 等 。 不 過 , 如 證 明 投 訴 人 作 出 虛 假 、 無 根 據或 不 合 理 的 指 稱 , 表 示 受 到 樓 宇 組 織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 則 選 管 會 可 發 表 公 開聲 明 嚴 厲 譴 責 或 譴 責 該 投 訴 人 。8.35即 使 樓 宇 或 屋 願 意 給 予 候 選 人 不 公 平 的 優 待 , 他 們 亦 不 應 接 受 。選 管 會 可 公 開 嚴 厲 嚴 厲 譴 責 或 嚴 厲 譴 責 違 反 本 章 所 載 指 引 的 候 選 人 , 或 因其 行 為 而 導 致 樓 宇 給 予 其 他 候 選 人 不 公 平 或 不 平 等 待 遇 的 候 選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