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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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岛市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 海洋与渔业系统对本市 渔业养殖生产中 突发 的安全事故 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青岛市 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 处置组织体 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1 应急处置领导 小组 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由 市海洋与渔业局 局长任组长,分管 局长 任副组长,成员由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 (

2、主管) 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公室(应急办)主任、渔政处处长、渔业处处长、 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组成。 2.1.2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下设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渔业处 , 作为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机构。 2 2.1.3 应急处置力量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各区 ( 市)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和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

3、职责 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一 )指导、协调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有关工作 。及时向市委 、 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 ( 二 )研究 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三 )与上级和其他部门成立的应急领导机构相对接, 做好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 处置工作。 2.2.2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 (一) 收集、 汇总 并跟踪掌握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 (二) 负 责具体落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 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区 ( 市 ) 海洋与 渔业 主管

4、部门开展 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四) 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3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 (五) 整合 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六)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 应急处置力量 服从 指挥 和 调度 ,积极参与渔业 养殖生 产安全事故 处置。 3.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 3.1 事件等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级)、重

5、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 3.1.1 级 一次死亡(失踪) 30 人以上的,或致 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 3.1.2 级 一次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致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 3.1.3 级 一次死亡(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致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

6、元以4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 3.1.4 级 一次死亡(失踪) 3 人以下的,或致 10 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 3.2 信息处理 3.2.1 信息收集 市和各区( 市 )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严 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 3.2.2 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指挥 办公室接到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经分管领导批准, 应急处置指挥 办公室负责将事

7、件向本级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其中,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在 1 小时内报告,一般事件、较大事件在 2 小时内报告。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 故 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 故 基本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续报。 事故 应急处置结束后报告全面情况。 需要紧急救援时,市、区(市)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直接通报海上搜救中心。 3.3 应级响应 5 对应事 故 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市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 级 )

8、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发生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上一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处置指挥 机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 指挥机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指挥 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 故 时,可请求上级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指挥 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 故 等级确定后,因事件发展导致事 故 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

9、应级别。 3.3.1级、级应急响应 ( 1)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全体成员到位,按照“ 3.4 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部、 市 政府、省厅根据事 故 等级启动相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指挥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开展相关工作 ; ( 2)与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海上 人员 搜救、救援工作 ; 6 (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 故 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 ( 4)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3.2 级应急响应 ( 1)应急处置领导小

10、组副组长到岗指挥,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全体成员到位,按照“ 3.4 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2)与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海上 人员 搜救、救援工作 ; ( 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分析事 故 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决定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 ( 4)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 故 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 应急处置指挥 部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 3.3.3 级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任到岗指挥,相关成员到位。指导相关区、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处置措施 3.4.1 渔业

11、养殖生产 海上安全 事故 ( 1)接报后, 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 2)指导当事渔业 养殖 人员 开展自救、互救; (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或专业人员赶往事7 发水域参与救助和指挥; (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 养殖 人员 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 ( 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渔业船舶,由所在区 ( 市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4.2 渔业 养殖生产陆上安全事故 ( 1)接报后,

12、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 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部门 ,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 2)指导当事渔业 养殖单位 开展自救、互救; ( 3) 通知 事故发生地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 派工作小组 赶往事发 地 参与救助和指挥; ( 4)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 渔业养殖单位的 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 3.5 信息发布和上报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事 故 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 事故 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3、 (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 2)当事渔业 养殖单位 的 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8 (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3.7 调查与处理 各级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有义务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资料。 4.后期处置 4.1 当事渔业 养殖 单位 所在地 和 事故发生地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 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 4.2 当事渔业养殖单位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 海洋与

14、渔业主管部门 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 总结评估 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 1)事故 发生的主要原因; ( 2)事 故 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6.1.1 市及各区 ( 市 )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系方式 。 6.1.2 市及各区 ( 市 )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所属9 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

15、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6.1.2 各区( 市 )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6.1.3 各区 (市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组建本地区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1.4 市及各区 (市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市及各区 (市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渔

16、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 24 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6.2.2 市及各区 (市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6.2.3 各 区 (市 )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 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6.3 经费保障 实施 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各级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10 7.监督与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 海洋与 渔业行政 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 级 海洋与 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广泛宣传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预防和处置知识。 7.3 奖励与责任 各级 海洋与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或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 养殖生产安全事故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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