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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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 环境卫 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第三条 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第四条 临街责任区的范

2、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2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 520米。第六条 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第七条 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第八条 科

3、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第三章 责任人确定第九条 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3 -第十条 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十一条 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

4、或经营者负责。第十三条 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第十六条 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第四章 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

5、卫生要求- 4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第十九条 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第二十条 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

6、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第二十三条 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第二十四条 沿街两侧责任人,在每年 4 月 1 日至 11 月 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 5 -白天降雪的,雪停后 2 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 10 时前完成铲雪任务。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7、。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第五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第二十九条 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

8、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第三十条 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 6 -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第三十一条 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第六章 监督处罚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

9、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合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7 -第三十五条 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责任人(包括物业企业)履责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首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第三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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