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 工 最 基 本 守 则一 、 遵 纪 守 法 , 忠 于 职 守 , 爱 岗 敬 业 。 二 、 维 护 公 司 声 誉 , 保 护 公 司 利 益 。 三 、 服 从 领 导 , 关 心 下 属 , 团 结 互 助 。 四 、 爱 护 公 物 , 勤 俭 节 约 , 杜 绝 浪 费 。 五 、 不 断 学 习 , 提 高 水 平 , 精 通 业 务 。 六 、 积 极 进 取 , 勇 于 开 拓 , 求 实 创 新 。 员 工 守 则 详 细 文 案 案 例一 、 总 则 1. 热 爱 祖 国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严 格 遵
2、 守国 家 政 策 和 法 令 。 2. 热 爱 兆 邦 电 器 , 爱 岗 敬 业 、 服 从 管 理 ,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忠 于 职 守 、 努 力 工 作 , 坚 持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生 产 , 讲 究 职 业 道 德 , 注 重 诚 信经 营 , 自 觉 维 护 企 业 声 誉 。 3.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身 作 则 , 廉 洁 奉 公 , 秉 公 办 事 , 严 格 管 理 , 相 互 协作 , 成 为 员 工 之 表 率 。 二 、 基 本 要 求 1. 公 司 录 用 员 工 一 律 进 行 面 试 和 复 试 , 并 按
3、有 关 规 定 择 优 录 用 。 2. 员 工 进 厂 后 需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 工 资 为 同 岗 位 的 80%, 在 试用 期 内 如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 公 司 有 权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3.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经 考 核 合 格 , 由 人 事 部 门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正 式 录 用 。 4. 员 工 上 下 班 自 觉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 点 名 制 员 工 以 进 入 和 离 开 工 作 部 门或 工 作 岗 位 为 准 , 由 专 人 做 好 记 录 ; 刷 卡 制 员 工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4、刷 卡 , 上 下 班时 间 以 刷 卡 时 间 为 准 , 由 门 卫 监 督 刷 卡 。 5. 员 工 应 在 上 班 前 换 好 工 作 服 , 做 好 上 班 前 的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 准 时 到达 工 作 岗 位 。 6. 员 工 应 按 规 定 班 次 上 班 , 如 需 调 换 或 因 急 事 请 假 的 , 必 须 征 得 部 门领 导 同 意 , 否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 7. 员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上 班 , 应 亲 自 电 话 报 告 部 门 主 管 , 否 则 按 旷 工 处理 。 8. 员 工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接 待 私 人 来
5、访 和 打 聊 天 电 话 , 因 紧 急 事 情 必 须接 待 私 人 来 访 的 , 应 征 得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 并 在 指 定 地 点 接 待 。 9. 员 工 应 在 规 定 区 域 内 工 作 ,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或 到 其 他 部 门 探访 、 串 岗 。 10. 员 工 上 班 值 班 时 间 , 严 禁 吃 零 食 、 闲 谈 聊 天 、 大 声 喧 哗 、 或 在 公 共场 所 吸 烟 , 不 得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包 括 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籍 ) 。 11. 员 工 不 得 携 带 任 何 非 个 人
6、物 品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 不 得 将 公 司 物 品 占 为己 有 。 12. 员 工 在 公 司 内 或 工 作 场 所 拾 到 遗 失 物 品 应 交 工 , 对 未 交 工 造 成 较 坏影 响 的 按 盗 窃 处 理 。 13. 员 工 蓄 意 或 因 疏 忽 损 坏 公 物 的 , 必 须 按 质 论 价 赔 偿 , 并 视 情 节 给 予处 罚 。 14. 员 工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礼 品 、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 对 无 法 拒 绝 的 馈赠 , 应 及 时 上 缴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 15. 员 工 要 文 明 就 餐 、 入 厕
7、, 严 禁 任 何 员 工 在 上 班 时 间 耍 纸 牌 、 赌 博 。 16. 员 工 辞 职 应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人 事 部 门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归 还 公司 发 放 的 工 作 服 、 工 具 等 物 品 。 否 则 , 公 司 不 予 办 理 退 工 及 工 资 结 算 等 手 续 ,直 至 其 按 约 履 行 相 关 条 款 为 止 。 三 、 劳 动 纪 律 1.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服 从 公 司 的 岗 位 调 配 和 工 作 安 排 ,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领 导的 工 作 布 置 ,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 无 故 拖 延 或
8、 停 止 工 作 。 2.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遵 守 逐 级 请 示 、 报 告 的 原 则 , 非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越 级 报告 。 3. 员 工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猜 疑 、 挑 拨 是 非 、 制 造 矛 盾 、 唆 使 殴 斗 。 4. 员 工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 未 经 领 导 许 可 , 不 得 向 外 透 露 公 司 机 密与 内 部 资 料 。 5. 员 工 不 得 与 客 户 发 生 争 执 , 对 客 户 投 诉 事 项 应 及 时 记 录 、 妥 善 安 排处 理 , 跟 踪 处 理 结 果 , 并 向 领 导 报 告 。 6. 员
9、 工 应 向 公 司 提 供 真 实 的 通 讯 地 址 ,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报 告 人 事 部 门 。7. 员 工 在 外 兼 职 , 不 得 借 用 公 司 的 名 义 , 在 外 牟 利 。 8.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和 指 挥 , 杜绝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 四 、 文 明 工 作 1. 全 体 员 工 待 人 必 须 宽 容 大 度 , 主 动 热 情 , 和 蔼 可 亲 , 文 明 礼 貌 ; 员工 之 间 相 互 协 作 , 搞 好 团 结 。 2. 全 体 员 工 努 力 做 到 作
10、风 正 派 , 行 为 检 点 ,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创 造 并 保持 公 司 内 部 的 良 好 风 气 和 工 作 氛 围 。 3. 全 体 员 工 要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 防 止 损 坏 与 遗 失 , 对 损 害 公 物 的 人 和 事要 坚 决 制 止 , 并 及 时 报 告 。 4.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5S 现 场 管 理 要 求 , 保 持 现 场 整 洁 , 环 境 优 美 。 五 、 仪 容 仪 表 1. 员 工 应 保 持 服 装 整 洁 , 精 神 饱 满 , 体 态 端 庄 ,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打 盹 、睡 觉 、 喝 酒 或 做
11、 其 他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2. 男 员 工 不 得 留 长 发 、 小 胡 子 , 上 班 时 不 准 佩 戴 项 链 、 手 镯 、 戒 指 等饰 物 ; 女 员 工 上 班 时 不 得 披 头 散 发 , 不 得 浓 妆 艳 抹 , 不 留 长 指 甲 , 不 佩 戴 影响 工 作 和 公 司 形 象 的 饰 物 。 3. 员 工 与 客 户 交 谈 应 注 意 礼 貌 , 自 觉 使 用 礼 貌 用 语 , 自 觉 培 养 良 好 习惯 , 严 禁 发 生 态 度 生 硬 , 恶 语 伤 人 , 推 诿 、 扯 皮 、 刁 难 等 情 况 。 4. 员 工 上 门 服 务 时 , 不 坐 客 人 沙 发 , 不 抽 客 人 香 烟 , 不 喝 客 人 饮 料 ,不 吃 客 人 食 物 , 不 收 客 人 礼 品 , 认 真 履 行 诚 信 服 务 承 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