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管理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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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强化 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 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 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 农业部 批准 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的 渔船 (含渔业辅助船) ,应当 安装船位监测 设备 并纳入 农业部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 , 由 农业部 实施船位监测。 入渔国 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 远洋渔船 除外 。 第三条 远洋渔船纳入 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确 认的必备条件;船位 信息报告情况 是项目年审 的 重要内容;船位数据

2、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船位 监测系统 是全国渔业船舶 管理 系统的组成部分,由 农业部 统一管理 , 委托中国渔业 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以下简称“ 远洋分会 ”)承担 技术维护、 日常监测、组织协调 及 技术培训等 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 工作的监督 管理,并 对 本辖区远洋渔船 船 位 进行 日常监测 。 2 第二 章 船位 监测 设备的安装 第 六 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需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 。 船位监测设备类型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

3、RSAT-C 系统 、 法国 CLS 公司 ARGOS 系统 和 我国 “北斗” 卫星 导航 系统 。 第 七 条 远洋渔业企业 参考信号覆盖范围 自主 选择 上述 类型的 监测 设备 ,自行完成设备 的 采购、安装 和入网 。 安装完成后,应 及时将渔船及 监测 设备 信息报 远洋分会 ,申请纳入 船位监测系统。 第 八 条 远洋分会 应 及时 组织有关 技术支持单位 对 企业 安装的船位监测设备进行 技术 检测, 并将检测 结果书面 通知 申请企业 , 抄报 农业部 渔业局及省级渔业 主管部门 。船位监测设备 检测合格的渔船 将自动 纳入 船位监测系统 。 第 九 条 对己 安装 船位监测

4、设备 但 无法纳入 船位 监测系统 的远洋渔船 ,相关企业须另行安装监测设备并纳入 船位 监测系统,由 农业部 实施 船位监测。 第三 章 船位监测设备的使用 维护 第 十 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保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 24 小时正常运行,及时准确 报告 船位信息。 第 十一 条 渔船 短时间 停泊维修或停港 不得关闭船位监测设备。 超过 7 天 以上 时 , 如需临时关闭船位监测设备的 ,渔船所属企业 应 填写暂停 /停止远洋渔船监测 备案 表( 附件 1) , 经省3 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 提前 3 天 通过传真方式 报 农业部 渔业局备案并抄报远洋分会 , 渔船 停泊期间可不

5、报告 船位信息 。 停泊(港)结束 后 ,渔船 须自出航之日起恢复船位信息 的 报告 。 第 十 二 条 因不可抗力或设备故障造成船位监测设备无法正常 自动 报告船位 时, 相 关 企业 应 及时向 农业部 渔业局报告 ,同时抄 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 远洋分会 , 并采取有效措施, 尽快 排除设备 故障,但 最 长 期限 不得超过连续 180 天 。 在设备故障排除之前, 相关 企业须 每日 填写远洋渔船船位 信息 记录 表(见附件2) 。 第 十 三 条 远洋渔船 船位 监测工作 实行船长负责制 。 远洋 渔船应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动 ,不得 人为 干扰、破坏监测设备

6、 工作。 第 十 四 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为渔船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 , 保障 设备 正常工作, 并 对渔船监测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对严重老化或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的船位监测设备 应及时更换 。 第四 章 船位的日常 报告 和 监测 第 十 五 条 纳入 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 , 船位监测设备 日常自动 报告 船位信息 的 频率不得少于每日两次。 农业部 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另外调取远洋渔船船位信息。 船位 信息包括:渔船船名;渔船地理位置(纬度和经度);渔船在上述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第 十 六 条 对 监测设备 无法 正常 自动 报告 船位 信息 的渔船, 远4 洋分会

7、应及时通知企业查明原因并 尽快 修复 设备 。 修复 期间 , 相关企业 应按第十 二 条要求 人工 记录 每日 船位 ,并于 每 周 二前 (节假日顺延) 将上周船位 信息 汇总 通过传真 方式 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 远洋分会 。 第 十 七 条 对 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 相关企业应人工 记录每日 船位 , 填写 远洋渔船船位信息 记录 表(见附件 2) , 并于 每 月 10 日 前 (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船位 信息 汇总 , 经 省级渔业管部门 审核 后 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 报农业部渔业局及远洋分会。 第十 八 条 远洋分会 对日常 接收 的船位数据进行

8、汇总和分析,并于每月 15 日前 将上月船位监测 情况、 每 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 年渔船船位 监测 情况报 农业部 渔业局 和渔政指挥中心 。 第十 九 条 远洋分会 在日常监测工作中 如发现渔船 有非正常作业情况 , 应立即告知企业并报 农业部 渔业局 。 第 二十 条 省级渔业 主管部门 依托农业部 船位监测系统或自行建设与 农业 部 系统 兼容的船位监测系统, 对其所辖远洋渔船 开展船位 日常 监测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应开展本企业渔船的船位监测工作。 第五 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 一 条 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和 未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 渔船不得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农业部 不批准

9、和确认远洋渔业项目。 5 第二十二 条 对 纳入船位监测 系统的 远洋 渔船 , 农 业部 对 船位报告 状况 实施 动态 监管 和 年度审查 。 第二十三 条 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渔船实际作业天数原则上 按可监测船位天数计算。 对 第十 二 条 中 所述 监测设备 故障 无法 正常自动 报告 船位 的渔船 ,如 未 按要求 人工报告船位 的 ,按未报船位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 ;如 未 在 规定期 限内 修复设备 的 , 按超出 期限 天数核减政策性补贴 , 并停发 相关企业 金枪鱼产地证书 直至设备修复 。 对 监测设备 无法正常 报告 船位 信息 超过连续 270 天的渔船, 扣减当年全年 政

10、策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如 超过 3 个月 未 按第 十七条要求报告船位的, 扣减当年全年 政策性补贴 。 第二十 五 条 对停泊维修或停港渔船 ,如 未按 第十 一 条 要求 备案而擅自 关闭设备 的,视同未正常报告 船位,参照第二十三 条处理 。 第二十 六 条 省 级渔业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远洋渔船船位报告 状况进行监督, 对违规企业进行调查 , 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或 向 农业部 渔业局 提出处 理 意见 。 第六 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 七 条 远洋渔船 船位监测设备的购买 、 安装 、维护 及 按农业部 规定频率 日常 报

11、告 船位的 费用 由企业 承担。 远洋分会 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成本。 因管理工作需 要额外调取船6 位的费用 由 调取单位 承担 。 第二十 八 条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的船位数据为农业部 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使用。 省级渔业 主管部门可调阅本辖区内 远洋 渔船船位数据。 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应遵循数据保密原则。 第二十 九 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附件 1 暂停 /停止远洋渔船船位监测 备案 表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船 名 船舶呼号 船籍港 设备识别码 停泊地点 船位( 经 /纬度) 船位监测 暂停 时间 船位 监测恢复 时间 暂 停 /停止 监测原因 公司名称 联系 人 电话 传真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司盖章: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8 附件 2: 远洋渔船船位 信息 记录 表 公司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序号 日 期 渔船名称 作业洋区 经 度 纬 度 备 注 经办 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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