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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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 382 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见附件一)执行。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 年修订) (见附件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

3、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3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

4、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4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

5、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

6、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5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复检按照体检

7、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6(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

8、格。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7附件一: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 50-60 次或 100-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

9、,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8(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

10、,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

11、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9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 2 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10附件二: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分;(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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