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指標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週轉率之指標及權重: 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占百分之四十。 二、造市品質之指標及權重: (一)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 標準差 (以下簡稱兩週買一隱波 標準差 )占百分之二十。 (二)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以下簡稱日買賣價差比)占百分之二十。 (三)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以下簡稱日買 一金額)占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
2、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稱 PR 值),即為第三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指標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週轉率之指標及權重: 發行人之上市(櫃)權證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占百分之四十。 二、造市品質之指標及權重: (一)每日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 最大變動值 (以下簡稱兩週買一隱波最大變動值 )占百分之二十。 (二)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與賣出價差比(以下簡稱日買賣價差比)占百分之
3、二十。 (三)每日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金額(以下簡稱日買一金額)占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方式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得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按下列原則計算發行人該季週轉率及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 (一)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先以每日每檔上市(櫃)權證成交金額除以該檔權證該日市值計算日成交金額週轉率,再計算該季各發行人之日平均成交金額週轉率,發行人該項指標之百分等級數值(以下簡稱 PR 值),即為為 更 客觀 衡量 流動量提供者 權證報價波動率 之 穩定度, 將 造市品質 指標 中 每日 之 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動率最大變動值 指標更改為 每日 之兩週最佳一檔委託買進隱含波
4、動率標準差 指標 ,爰 修正 本條 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 。 2 其指標分數。 (二)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隱波 標準差 、日買賣價差比之1 減去 PR 值、日買一金額之 PR 值,再依發 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季平均值之 PR 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以下 略 ) 其指標分數。 (二)造 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先計算每日相同標的之各檔權證兩週買一隱波 最大變動值 、日買賣價差比之 1 減去 PR 值、日買一金額之 PR 值,再依發行人別計算前開三項數值之季平均值,發行人各項指標季平均值之 PR值,即為其各項指標分數。但經扣除前一交易日無流通在外單位之上市(櫃)權證後,各標的檔數達十檔(含)以上之權證始列入日買一金額計算。 (以下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