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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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序言认识到羊毛、人造纤维和棉纺织品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出口收入和使其多样化的特别重要性,同时意识到棉纺织品贸易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存在不能令人满意状况的趋势,这种情况如不妥善处理,参加纺织品贸易的国家(不论是进口者还是出口者,或是两者)都会带来损害,对纺织品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一般贸易关系有令人遗憾的反作用;注意到这一不令人满意的形势是以限制措施(包括歧视性措施)扩散为特征的,这些措施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的,同时在一些进口国家中已经出现了在它们看来有破坏国内

2、市场或对国内市场造成威胁的情况;希望在多边范围内,采取合作和建设性的行动来对付这种情况,以便在健全的基础上促进生产发展和扩大纺织品贸易,并逐步地减少贸易障碍和实现这些产品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认识到在采取此种行动时,应经常牢记纺织品生产和贸易的不稳定和不断变化的性质,同时应最充分考虑到进口国和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领域里存在的严重经济和社会问题;进一步认识到,此种行为的目的应在为向这些国家(包括那些新参加或不久将参加纺织品出口行列,将它们有效地生产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增加其外汇收入的国家)提供更大的机会,以便利用拥有诸如原料和技术等必要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促进这些国家的开发;

3、认识到未来纺织品贸易的协调发展,尤其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重要的还取决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包括按照东京宣言进行的削减关税以及维持和改进普遍优惠制的进展情况;决心充分尊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目的时,有效地实施 1973 年 9 月 14 日东京部长宣言中商定的有关多边贸易谈判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各缔约方,协议如下:第一条一、各参加国希望今后几年在纺织品领域里,采取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以达到排除这个领域中存在的困难的目的。二、基本目标应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

4、秩序而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对于市场狭小,进口水平很高,而国内生产水平相对低的国家来说,应考虑到避免损害这些国家弱小的纺织品生产。三、实施本协议的主要目的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它们的纺织品出口收入的大量增加以及为它们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四、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或阻碍参加国自主的调整工业过程。而且,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应用与国家法律和制度相一致的方式,根据纺织品贸易格局和参加比较利益变化的需要,伴随着实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将鼓励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逐渐转移到更有竞争能力的生产行业,

5、或是转移到其它经济部门并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它们的市场提供机会。五、根据本协议施行的保护措施,根据公认的条件和标准,在为此目的设立的国际机构监督下,在符合本协议的原则和目标的情况下,在纺织品贸易领域有特殊情况时,已成为必要,并应有助于因世界纺织品贸易格局的变化而需要进行的调整过程。本协议各缔约方,应除本协议规定充分考虑这些措施对其它缔约方的影响外,保证不采用这种措施。六、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应不影响关贸总协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七、参加国认识到,由于根据本协议采取的措施是要解决纺织品的特殊问题,此种措施应视为例外情况,不得施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条一、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有限制规定的参加国

6、应将一切现行的单方面数量限制,双边协定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详细地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将这些情况通报其它参加国。在接受或参加本协议后六十天内,参加国未将这些措施或协定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那么,这些措施和协定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并应立即废止。二、一切单方面数量限制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并已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将此情况通知了纺织品监督机构,除非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证明它们是正当的,否则,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予以废止;但属于下列程序之一而符合本协议规定者除外:(一)包括一项应采取的并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的规划,该规划的目的是在本协议生效后最长不超过三

7、年的时间内,分阶段地取消现行各项限制,并考虑到依下述(二)项规定缔结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这应理解为在第一年内做出重大努力,在实质上取消各项限制和增加剩余的限额;(二)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期间内按第四条规定谈成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此种双边协定在一年时间内未谈成,经有关参加国磋商并征得纺织品监督机构同意,可延长这一期间,但不得超过一年。(三)包括根据第三条规定谈成的协定或采取的措施。三、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已通知的一切现行协定除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规定认为正当者外,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或是终止,或是根据本协议规定认为正当,或按本协议规定进行修订。四、为上述

8、第二、第三款的目的,各参加国应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双边磋商和谈判,以便按照本协议第三、第四条规定采取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并允许从接受本协议的第一年起,尽可能完全取消现行的各项限制。它们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将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谈判的情况,个别地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报告。五、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九十天内,完成其审议工作。在审议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考虑到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是否符合本协议规定。该机构可直接向有关参加国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便利于本条的实施。第三条一、除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规定认为正当者外,各参加国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用新的限制,也不得加强现行的各项限制;但根

9、据本条规定认为正当者除外。二、充分考虑到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充分尊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利益,参加国同意审慎地采用本条规定,并且本条规定的施用应限于特定的产品和按附件一规定出口此种产品引起市场混乱的国家。各参加国应考虑到从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并应设法采取适当平衡的措施。凡由于从一个以上参加国进口而引起市场混乱者并在不可避免地要采用本条规定时,各参加国应牢记第六条规定,努力避免采用歧视性措施。三、如果任何进口参加国认为,按附件一规定的市场扰乱定义,本国市场由于不受限制某项纺织品的进口而被扰乱时,该国应与出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进口国可在其要求中指明,它认为此种产品出口应受到限

10、制的特定水平。该水平不得低于附件二指明的一般水平。该出口国或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该项磋商要求。进口国家提出的磋商要求,应附有对此种要求的原因和正当理由的详细事实说明,包括有关市场扰乱要素的最新资料,同时,提出要求的国家应将这一情况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主席。四、如果在磋商中,双方认为情况需要对有关的纺织品贸易加以限制,限制的水平应订在不低于附件二指明的水平。达成协议的细节应呈报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确定此项协议是否适当。五、(一)但是,如果该出口参加国或一些国家在收到该项要求后六十天,对限制出口要求或其它可选择的解决办法未能达到协议,那么,提出要求的参加国对从上述第三款提及的参加国

11、或一些国家进口的(按附件一规定)引起市场混乱的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在该出口参加国或一些国家收到该要求之日开始的十二个月内,可拒绝接受将进口量保持在不低于附件二规定的水平上。为避免使有关贸易的商业性参加者产生不适当的困难,可在合乎本条目的的可能范围内,将这一水平予以调高。同时,应就此事提请纺织品监督机构立即注意。(二)但是,在六十天期限满期前,双方都应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三)在这两种情况下,纺织品监督机构应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在此事提交该机构的三十天内,向直接有关的各方,提出适当的建议。此项建议也应提交给纺织品委员会和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供它们参考。有关参加国在收到该建议后,应对已采取的措

12、施或就这些措施的制定、继续、修改或停止进行审查。六、在上述第五款提及的六十天内,一种或多种纺织品的进口引起了市场的严重混乱,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非常特殊和严重的情况下,进口国应要求有关出口国立即进行合作,在双方应急的基础上,避免此种损失,同时应立即将此情况详尽地报告纺织品监督机构。有关国家在认为必要时,可做出任何相互可接受的临时安排,来处理这种情况,但不应妨碍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就此事进行磋商。在未能达成此种临时安排的情况下,可按附件二指明的水平,采用临时性限制措施,特别要避免给有关贸易的商业性参加者带来不适当的困难。除了有损害该措施目的的快速交货的可能性存在外,进口国至少应在一星期前将

13、此种行动通知该出口参加国或一些出口国家,并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或继续磋商。在根据本款规定采取某项措施时,双方都可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应按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工作。进口参加国在收到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建议后,应审查已采取的措施并就此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报告。七、如果用本条规定的措施,各参加国在采用这种措施时,应设法避免损害各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和市场,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导致对纺织品贸易设立额外非关税壁垒的任何措施。它们应立即磋商,规定适当的程序,尤其是已经或即将装运的货物程序。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将此问题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做出适当的建议。八、根据本条规定

14、采取的措施,可施用于不超过一年的限期,如果直接有关的各参加国就续订或延期达成协议,可续订或再延长一年。在此种情况下,附件二规定应适用。关于续订或延期或修改或取消的意见,或任何有关争执都应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做出适当的建议。但是,按附件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的双边限制协议可超过一年的期限。九、参加国应经常审查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措施,并应给予受到该措施影响的任一参加国或一些参加国充分磋商机会,以便尽快取消这些措施。他们应随时或至少每年一次,将取消这些措施的进展情况报告纺织品监督机构。第四条一、各参加国在实施它们在纺织品领域的贸易政策时,应牢记由于接受或参加本协议,在寻求解决这一领域发生的

15、困难方面,要承诺采取多边解决的途径。二、但是,在符合本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议,一方面是为了消除进口国家的(附件一规定)市场混乱的真正危险和对出口国家的纺织品贸易的扰乱,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有秩序发展以及各参加国的公正待遇。三、本条提到的双边协议,就总的条件(包括基本水平和增长率在内)来说,应比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措施更为自由。这种双边协议的意图和管理应便利于圆满达到此种协议规定的出口水平。并应规定,在符合此种贸易有秩序地扩大的需要和有关进口国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保证贸易做法实质上的灵活性。这些规定应包括如下范围:基本限额、增加量、承认

16、天然纤维、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的日益增长的互换性,借用、留用、将一组产品转移到另一组产品以及此种双边协议各缔约方相互满意的其它安排。四、各参加国应在它们根据本条规定缔结的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将这些协定的全部细节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在修改或终止此种协议时,应立即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可向有关各缔约方提出它认为适当的各项建议。第五条根据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纺织品进口限制,应以灵活和公平的方式进行管理并应避免分类过多。各参加国经过磋商,应用促使充分利用限额的办法,做出管理限额的限制水平的各项安排(包括在出口国家中分配限额的适当安排)。在纤维构成和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竞争条件方面,各进口参加国应

17、充分考虑到根据进、出口贸易的一般性商业惯例,制定的税则分类和数量单位诸因素。第六条一、认识到各参加国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给予特殊注意的义务,施用本协议限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各进口国,在此种限制中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比对其他国家更为有利的条件(包括基本水平和增长率诸要素在内),应视为是恰当的和符合公正义务的。对出口已受到限制并根据本协议规定仍在坚持这种限制的发展中国家,应规定出更高的限额和更自由的增长率。但是,应当牢记,不要过分损害确定的供应者利益或使现行的贸易格局严重变形。二、认识到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纺织品需要特殊待遇,如果发展中国家是新的参加者,在制定它们在有关市场纺织部门的出口限额时,不应适

18、用过去实行的标准,而应对此种出口给予更高的增长率,但要记住,这种特殊待遇不要过分损害确定的供应者利益或使现行的贸易格局严重变形。三、对纺织品出口总量同其它国家的出口总量比较显得很小的参加国,如果这些国家的出口占有关进口国在本协议下的纺织品进口总量的很小百分数,通常应避免实行出口限制。四、凡根据本协议对棉纺织品贸易施有限制者,在确定限额数量和增长要素时,要特别考虑到这种贸易对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五、在全备的管理和证明制度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对来源于其它参加国的、为加工再出口而按临时进口制度进口纺织品贸易,应尽可能地不实行限制。六、对某参加国为加工以后再进口而出口到其他参加国的纺织品,应根据此种

19、贸易的特殊性质,在不妨害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考虑给予特殊的和不同的待遇。第七条参加国应采取各种步骤,通过交换情报(包括在要求时提供有关进、出口统计数字)和其它实际可行的方法,以确保本协议的有效实施。第八条一、各参加国同意避免用转运、改变航线或非成员国的行动来绕过本协议。它们尤其要同意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二、各参加国同意进行合作,以便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行动,防止上述回避本协议情况的发生。如果任何参加国认为,正在发生绕过本协议的情况并且未采取任何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制止这种回避行为,该国应与原产地出口国和其它有回避行为的有关国家磋商,以便迅速找出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未能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则应将

20、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三、各参加国认为,如果采取第三、第四条所设想的各项措施,进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应采取各种步骤,保证对采取上述措施的参加国出口的限制,不得比对非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的、正在引起市场混乱或实际上有引起市场混乱威胁的同类产品出口限制措施更严厉。进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对来自出口参加国的有关未遵守这个原则或同非本协议缔约方国家的贸易破坏本协议实施的任何抗议,将给予同情的考虑。如果此种贸易破坏了本协议的实施,各参加国应考虑采取符合它们法律的行动,制止此种破坏行为。四、有关参加国应将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或安排,或任何不同意见的全部细节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并且在有关参加国提出要求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酌情提出报告或建议。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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