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九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463 项)文化部公安部古建消防管理规则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一、申请申请条件: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函(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用火设备安
2、装的建筑名称及位置; 2、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的图纸及方案设计说明等(图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平面图及设备安装位置图)施工做法说明、用火设备产品质量证明及必须设置生产用火的必要性说明等;3、文物保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4、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图纸 A4 或 A3 规格装订成册。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文物科受理程序: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 ,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5 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审查标准:1、申报项目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意见;3、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类工程经验
4、并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4、用火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有关产品质量证明并达到同类产品优质水平;5、安装有详细的文物保护、施工安全方面的实施组织设计,并备有应急预案;6、设置用火设施如下要求:不对文物建筑结构、装修、墙体及建筑构件产生损坏或构成新的安全隐患;附加构筑物,须具备可逆性,不得使用不可逆材料;用火设备放置及敷设不得影响文物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得污染文物建筑;文物建筑彩画、壁画、砖雕、木雕上不得安装任何设施及管线;文物建筑正立面和易视面不得安装管线和设施,尽量置于相对隐蔽并安全的部位。不得对文物建筑室内外景观造成不良的影响;管线设施等除继续延用原有暗线敷设管路外,没有凿墙挖地等暗敷
5、管线。线管使用双面镀锌等优质管材,不使用蛇皮管等软管(除必要弯口处外) 。管线须安装接地装置,在游人、办公人员出入地段,采取绝缘防护等有效的保护措施。责任部门:文物科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审查时限: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四、告知告知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告知程序: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告知时限:5 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