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四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 、 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
2、的干涉。第五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二、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2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技术开发项目:主要指在公路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指公路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重大
3、工程项目: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执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三、评审机构第八条 由贵州省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贵州省交通
4、厅的指导。其职责是:(一)负责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理事长会议报告评审结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为完善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贵州省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
5、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第十一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4贵州省公路学会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四、推荐(申报)条件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推荐 (申报)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十三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须具备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推荐(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十四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
6、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技术创新;(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5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
7、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第十八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五个;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六、推荐(申报)程序第十九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推荐(申报)期。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会员推荐(申报):(一)各市(州、地)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二)各公路学会分会;(三)具有法人
8、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公路学会会员,系公路学会团体会员或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型资深会员;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6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第二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填写时参照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填写说明。报送材料要求:1、推荐(申报)书报送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 4份(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1 份;有关技术资料 1 套。2、“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
9、奖”评价简表一式 25 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推荐(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贵州省公路学会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贵州省公路学会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七、评审程序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初评。第二十三条 专业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委员介绍初评结果及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依据初评意见和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7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二
10、、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要求对推荐(申报)特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果,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八、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会议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在交通行业媒体、网站上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
11、州省公路学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8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贵州省公路学会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
12、)单位接到贵州省公路学会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有异议的项目贵州省公路学会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议、裁决,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贵州省公路学会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贵州省公路学会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九、监督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贵州省科技厅和贵州省交通厅的指导,评审结果报厅核备。第三十三条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做到“公开、9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十、授奖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后以贵州省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十一、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