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 号)和深圳市 2012 年改革计划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 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深圳市 2012 年改革计划,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 的原 则 ,坚持强 制与自愿相结合、监 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地推进。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环境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三、实施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我市以下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
4、企业;(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五)电镀(包括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镉镍电池生产企业;(六)其他涉重金属企业。鼓励其他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政府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众利益损害和公共环境损害,依法应由政府负责赔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付。具体办法由环保部门会同深圳保监局、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等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四、保障范围及赔偿限额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主要有:(一)发生环境污染意
5、外事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监测等发生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件后,投保企业为控制污染,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每次环境污染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 100 万元、200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4000 万元及以上 7
6、档。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其中:1、每次环境污染事件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少于 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不少于 10 万元)。2、每次环境污染事件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少于对应每次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 50%。五、承保方式(一)承保单位和承保模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采取试点单位和自由竞争相结合模式。结合近三年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机构。试点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切实提高服务
7、水平。鼓励其他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按照自愿原则,保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自主选择权,严格按照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探索建立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共同承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环境风险等级、环境信用评级、守法状况、理赔情况自行确定,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保险公司应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投保企业上一年度出险理赔情况、守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环
8、境信用评级情况,对次年保险费率进行浮动,保险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10%。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研究开发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三)投保业务流程1、确定重点投保企业名单。市人居环境委会同深圳保监局根据本方案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2、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市人居环境委确定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评估报告同时报环保部门。3、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
9、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4、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向投保企业出具正式保单,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有关企业投保情况。投保企业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5、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 1 次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每年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环保部门。6、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
10、)。(四)保险理赔1、深圳保监局指导保险公司制定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统一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服务水平。2、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建立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认定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认定工作,并与保险公司建立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勘查、责任确认的信息通报和联系机制。3、市人居环境委推动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队伍,确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形成我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体系,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4、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
11、同约定进行理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六、工作进度(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2 年 6 月 1 日一 2012 年 6月 30 日)市人居环境委、深圳保监局联合发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我市保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中,开展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解读政策,明确要求,积极引导,营造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和氛围。(二)推进准备阶段( 2012 年 7 月 1 日一 2012 年 8 月 31 日)市人居环境委牵头组织对实施范围内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排
12、查,制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的投保重点企业名录;会同深圳市保监局、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机制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三)全面实施阶段( 2012 年 9 月 1 日起) 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范围为重点,积极督促、引导相关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批推进、分段落实,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重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覆盖,并逐年扩大范围,形成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提高我市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七、工作职责要求环保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
13、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强化措施,共同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一)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加强与市财政委、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小组,搭建部门协作平台;会同深圳保监局、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认定机制,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及相关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掌握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信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企业做好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二)各级环保
14、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并将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保处罚、环保核查、绿色信贷和升级转型等环境管理措施挂钩,积极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开展事件勘察、定损和理赔等工作。(三)深圳保监局应当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适应市场和管理的要求,突破成规、大胆创新、取得成效。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责任、服务质量差、违法操作、扰乱市场的,应取消其参与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资格
15、。(四)各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科学拟定费率,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要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对企业投保后的环境风险进行监测管理,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投保意识。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 绿 色通道 ”,做好承保和出 险理赔服 务,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开发更多的保险产品,可通过增设附加险的形式满足企业在各个领域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需求。(五)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六)投保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配合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建立风险源信息和管理台帐,形成环境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对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开展的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等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