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信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信政办2018 65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4日 2 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
2、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等,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定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1.4 适用范围 3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
3、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1.5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7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
4、共同组成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部 4 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临时指定。现场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
5、据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应急工作。当地政府组织的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2.2 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
6、境事件,由有关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5 3. 预防3.1 风险评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地形地貌、河流水文、气候和环境风险源分布,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等,依法依规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对策措施,报请本级政府予以实施,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3.2 制定预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7、门和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4. 预警4.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的 6 有关规定执行。4.2 预警监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
8、、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日常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毒性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监控,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要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并按照预先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当有可能达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3 预警信息4.3.1 信息收集处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处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
9、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收集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收集的有关工作。 7 4.3.2 信息发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研判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本级政府或市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预警信息,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当预警信息达到发布预警级别条件时,事发地政府或其授权的
10、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预警级别发布权限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4.4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4.4.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4.4.2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 8 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
11、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4.4.3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4.4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4.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
12、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 布,谁取消” 的原则执行。5. 事件信息处置5.1 信息收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9 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控、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5.2 信息核实研
13、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度核实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5.3 信息报告与通报5.3.1 初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以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
14、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5.3.2 续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 10 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5.3.3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5.3.4 涉事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到放射源丢失的单位还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5.3.5 部门与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