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填报单位: (公章) 年 季度涉案人员 案件状况序号涉案公司或分支机构案件性质案发时间姓名 职务 人数涉案金额(万元) 报案 立案 起诉 结案 案件基本情况 备注小计制表: 复核: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填报说明一、各类案件的界定“案件性质 ”包括侵占、挪用、 诈骗、商业贿赂 、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和其他等八类案件,各类案件的界定同前,其中,属诈骗类案件的,应在“备注” 栏注明是 “业内诈骗”,还是“ 业外诈骗” 。二、其他说明1、“案 发时间 ”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时间 ,或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时间。2、“涉案公司或分支机
2、构” 可用简称,但必 须准确;3、涉案人员超过 2 人以上时,可填报主要人员的姓名,人数应大于等于“姓名 ”栏所列明的人员。4、“案件状况” 栏可根据案件 处理的进展情况在相 应的栏目下划“” 。在“ 报案” 栏划“”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 栏注明报案主体、报案对象(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 栏划“” 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注明立案主体(即何地何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案手段、涉及范围、侵害对象及后果,以及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结案 ”栏划“” 的,需在“案件基本情况”栏中注明结案时间、结案具体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处刑罚;被法院宣告无罪;被法院决定终止审理;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公安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5、当案件状态发生变化后,如从立案调查转入提起公诉或经公诉后由法院判决生效,应重新填报案件基本情况及司法措施,并在“备注” 栏作相 应说明。若案件状 态未发生变化,不需填报。6、此表只填列报告期内新发生的案件和案件状态发生变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