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二四年三月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区及县( 市)城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乡( 镇) 所在地及城乡交错区参照执行。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市、区( 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术语及用词
2、说明第五条 术 语保洁:为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公共场所保洁和其它设施保洁。隔离带:由树木、花草、水泥礅、金属网架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数量。 2 第六条 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 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 词采用“不应”或
3、“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 或“可”;反面词采用“ 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 应 符合 的要求或规定”。第三章 道路清扫和保洁第七条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它设施等。人行道未经特指的,其宽度应至道路建筑物或构筑物根底。第八条 道路保洁等级为: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 旅 游 点 ,进 出 机 场 、车 站 的 主 干 路 及 所 在 地 路 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3 4.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路线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二级:1.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 50100 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四级:1.城乡结合部的支路;2.居住区街巷道路;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第九条 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表内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
5、 50%。路面废弃物的控制指标保 洁 果 皮 纸 屑 、塑 膜 烟 蒂 痰 迹 污 水 其 它 4 等 级 (片 /1000m2) (片 /1000m2) (个 /1000m2) (处 /1000m2) (m2/1000m2) (处 /1000m2)一级 4 4 4 4 无 无二级 6 6 8 8 0.5 2三级 8 10 10 10 1.5 6四级 10 12 15 15 20 8第十条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1.人工清扫保洁要做到各级道路每日不少于一次的清扫作业,清扫作业冬季应在早 7:00 前结束,夏季应在早 6:30 前结束,清扫作业要做到路面、路牙、过街天桥、立交桥、便道( 包
6、括电、汽车站)、 绿 地( 树坑)及隔离墩 (栅)等地无浮尘、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及其它污物。2.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得超过 20分钟。3.不得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物。4.一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4-1 一 级道路应全路段全天三班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4-2 实 行机械化清扫,机动车道应确保机 扫二遍以上,并要辅之人工补扫与保洁。4-3 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在 7:0018:00 时间段清扫保洁不得使用大扫帚。4-4 气温 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两遍。4-5 路面冲洗 每周不少于三次。 5 5.二级道路清扫保
7、洁要求。5-1 二 级道路应全天二班巡回保洁,路面基本 见本色。5-2 气温 25以上时,必须按照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进行洒水。5-3 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机械化清 扫的作业方式,路面冲洗 每周应不少于二次。5-4 根据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除雨、雪、秋冬落叶天气外,7:00-18 :00 时内原则上不使用大扫 帚清扫保洁。6.三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6-1 三 级道路应根据要求定时保洁6-2 根据季节和道路实际情况,按照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路面冲洗6-3 气温 25以上时,每天洒水不得少于一次。7.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7-1 每天 应清扫一至二次或按作业规定进行。7-2 部分
8、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第十一条 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1.道路机械清扫作业时间为 0:006:30,道路保洁作业时间为 9:0016:00。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一扫、一保”即夜间清扫,白天保洁。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6 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5.道路清扫车要在指定点上加水,加至水箱满,无外溢。6.清扫作业时须喷雾压尘,不漏土、不扬尘。7.清扫作业时速:08 公里/小时,保洁作业时速 015 公里/小时。8.清扫保洁作业后的路面、中心边线、路牙无浮土、污水和各种废弃物,清扫作业时间内污
9、染物在责任路面停留时间不超过 2小时,保洁作业时间内污染物在责任区路面滞留时间不超过 3 小时。9.以下天气情况暂停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五级(含) 以上大 风天气。中雨(含) 以上降水。第十二条 立交桥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第十三条 道路冲刷作业质量要求1道路冲刷作业时间:每年 4 月 11 日11 月 30 日,每日23:00次日 5 时结束。2道路冲刷作业在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路段进行冲刷作业,冲刷实行全车道冲刷。3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作业时使用文明礼貌用语。4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 7 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
10、5道路冲刷作业车要在指定加水点加水,加水量达到规定要求。6冲刷作业时要压茬作业,交接处无断茬现象,路面由中心线至道路边沿依次压茬冲刷,无断茬现象。7冲刷作业如遇障碍(如车辆等),应缩短障碍物前后冲刷距离,前后距离不应超过 15 米。8任何路段内冲刷作业后的道路路面、道路中心线、隔离墩(栅)无泥沙,无废弃物积存,地面交通标志清晰,污物距路牙不超过 50 厘米,冲刷时水流从路牙返回不超过 20 厘米。冲刷设有中心隔离栅(墩)的道路须先冲洗中心隔离栅(墩),冲刷后栅(墩)无泥土,栅下干净整洁。9道路冲刷作业时,半挂水车每班定额 9 车次,每车冲刷距离不得高于 2.5 公里。高压水车每车班定额 4 车
11、次,每车冲刷距离为 1.8 公里以内,单车水车每车班定额 18 车次,每次冲刷距离 1.8 公里以内,作业时速为 020 公里/小时。10水车冲刷路面喷水宽度要适当,一般单喷头喷水宽度不应超过 2.5 米,双喷头不应超过 4.5 米,喷水面压茬 20 厘米,水面量扇形水面与地面呈 30 度角,双喷头同时使用要保证出水交叉无间隙。11以下情况暂停道路冲刷作业。五级(含)以上大风天气 8 中雨(含)以上降水天气第十四条 道路喷雾压尘作业质量要求1使用高压水车进行喷雾压尘作业,每日在作业路段作业 2次。2道路喷雾压尘作业时间为每年 4 月 1 日10 月 31 日,每日 9:00 时16:00 时,
12、每年 11 月 1 日3 月 31 日,每日10:0014:00 时。3压尘作业时,夏季前后下喷头,打开作业,冬季后下喷头打开作业,水要喷射成雾状,达到路面见潮不见水流的效果。4压 尘 作 业 水 车 每 班 3 次 ,每 班 喷 雾 压 尘 作 业 5070 公 里 。5作业车辆车容要整洁,专用标志清晰,专用设备齐全有效,作业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6出现以下天气暂停喷雾压尘作业。1 遇小雨(含)以上天气2 最高气温 5度以下天气第十五条 冬季铲冰扫雪质量要求1冬季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各自责任范围积雪,并按要求对清理后的积雪积物组织车辆运至指定倾倒地点。2白天降雪,雪停
13、后即组织清理;夜间降雪,各责任单位应在次日上午清扫干净积雪。3雪停后,凡是道路上积雪清理过后,各有关单位要进行巡 9 回保洁,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第四章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电影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广场、公园、景区、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2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3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早、夜市、农贸市场、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第十七条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院、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标准进行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一般性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不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第十九条 露天菜场和农贸市场,早、夜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第二十条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 2 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