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金普新区利用闲置厂房(仓库) 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 2016年 2月 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 要求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 9号)精神 , 为 有效盘活新区 厂房(仓库)等 闲置资源,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载体是指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创 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 第二条 新区鼓励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
2、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科技孵化载体,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保持不变,按原合同约定征收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第三条 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发展科技孵化载体,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第四条 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符合新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发展科技孵化 2 载体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按照合理布局、平衡总量、 控制时序原则,加强对利用空余 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整体规划,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空余或闲置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科技孵化载体 : (一)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 (二)新批工业厂房竣工验收后使用未满三年的 ; (三)不符合城区业态规划布局和区块功能定位的 ; (四)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 (五)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环保、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的 ; (六)改 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七)配套功能产业明显不符合孵化载体发展实际需要的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
4、储用房的使用功能,确因发展科技孵化载体需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审批: (一) 申请单位在对 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 改造科 3 技载体前,向 新区经济发展局 提出申请, 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后 填写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备案表。 (二) 新区城乡建设局 依据审核后的 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备案表,出具规划意见书,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情况下,明确消防、环保、改造结构等改造使用规划要求。厂房产权所有者及承租方需对重要事项作出承诺。 (三) 企业所属辖区的消防大队 根据规划意见书,对企业进行备案,指导企业按照消防要求,完成改造。 (四)由 新区经济发展局 、 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
5、理综合执法局 、 开发区消防大队、金州消防大队、保税区消防大队、金石滩消防大队 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对联审合格的企业,出具期限为 5年的发展经营审批书;对未获批准的企业,恢复原有生产经营状态 。 (五)已成功转型为科技孵化载体的,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期满 5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可申请延期使用。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 用途的,或者使用功能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由 新区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依 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应严格控制改造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保证原有厂房建筑结构
6、的安全。改造时应严格遵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存等相关保护规定。造成破坏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 4 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八条 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第九条 相关部门 要充分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自身特点和比较优势,重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科创园区、孵化基地,推动新区科技创新工作发展。 第十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4月 1日 开始 实施,有效期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