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 肃 省 科 技 基 础 条 件 平 台 建 设项 目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2005-2010 年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主要包括:大型科学设施与基地、科技基础数据中心、生物种质资源及标本、科技文献资源、网络科技信息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基础条件。第三条 平台建设项目旨在整合甘肃区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和提升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全省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支撑。第二章 支持
2、条件和范围第四条 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适用于甘肃省 2 科研院所、中央在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第五条 重点支持范围:1实验基地建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2自然科技资源共享3科学数据共享4科技文献资源共享5网络科技环境建设6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符合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源共享意识。2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人才、技术优势,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实施场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能力。3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突出社会公益性。4、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
3、门应有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第三章 组织管理 3 第七条 平台建设项目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管理,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省科技厅的职责1负责制定项目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2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估) ,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组织招投标。3负责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4负责项目监理、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资源的管理等。5负责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2会同省科技厅审定项目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经费。3监
4、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1严格遵守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定目标。 4 2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及时汇报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4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供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总结报告、验收申请及经费使用,资产、资源登记等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任务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组
5、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检查,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消:1项目原定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2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3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方案不合理的;4挪用项目经费或严重违纪使用项目经费的。凡撤消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使用的经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三条 将填写完整的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报省科技厅。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评估)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审定,批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第五章 经费
6、管理第十五条 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专项业务费指运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文献购置费、加工服务费、技术开发费、人才培养经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等。组织管理费为在专项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组织、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管理。 6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申报项目的
7、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致使项目未能按任务书要求完成的,对项目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第七章 验收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验收方式采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地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约定任务半年以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平台项目研究建设工作总
8、结报告; 7 2平台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3项目经费决算报告;4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未完成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预定的任务和目标;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事先未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更改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实施方案的;4超过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半年以上,且未完成任务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科技文献与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需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体系,实行社会共享。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 8 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