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警维护社会治安重伤致残,罪犯逍遥法外警察充当保护伞我是一位协警,编号 XJ2226,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我与队友在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社会上混混罗亚南一伙人寻衅滋事,手拿砖头追打他人,为防止罗亚南等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我上前表明身份,制止罗亚南等人的犯罪行为,罗亚南等人不听劝阻,反而用砖头来殴打我,因误伤自己人,穷凶极恶,把我殴打致昏迷过去,后经医院诊断,右颧骨粉碎性骨折, (张口度1.5厘米) 。2010年11月8日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和2010年12月28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右侧颧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已拆除钢板四月余,张口度1.5厘米)结
2、论都为柒级伤残。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第14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属重伤。依照以上法医鉴定结果,我属重伤。可是,2009年2月9日经酿溪镇派出所委托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却是轻伤。轻伤鉴定书一年多之后才给了一份复印件给我。就是轻伤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如果秉公执法,要刑事拘留罗亚南等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在我要求追究罗亚南等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罗亚南等人通过关系,请客送礼,派出所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和293条寻衅滋事罪追究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所长曾海江和县政法委副书记刘黎明反而趁
3、我在医院刚开刀手术头面部装钢板神智不太清楚时,在医院和派出所其他人相互串通,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我签和解协议。曾海江对我说:“查不到打我的人具体是哪一个,要关的话最多只能关三个月,到时人放了,钱也不会赔。 ”要我和罗亚南等人和解签和解协议,我不同意。手术的第二天医院要我交钱,不交就要停我的药。我因公负伤住院单位也没出医药费,领导说和医院院长打过招呼,不会停药,在我不同意和解就要停我药,那也只能是领导再次和医院打招呼的结果,以此来胁迫我,趁我头部开刀手术,人不太清楚用这种手段最容易达到目的。派出所治安队长陈雄杰把准备好的协议书送到医院要我签,我在需要钱救命的情况下被迫签了协议。派出所造假,协议内
4、容歪曲事实,写我和罗亚南等人的事是纠纷,难道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是纠纷?写我和罗亚南是亲戚,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的陌生人难道是亲戚?写不能向罗亚南等人提任何诉求,也不能向单位提任何要求。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维护社会治安因公致残,合法权利难道还要被剥夺?对方仅仅赔偿了贰万贰仟元钱,头部负伤之后留有严重的后遗症,两次开刀动手术头面部装钢板和取钢板加治疗后遗症,我用了叁万多元。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因公致柒级伤残,自己还要垫付一万多元钱的医疗费。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难道柒级伤残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只要赔偿贰万贰仟元钱?罗亚南等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六条,寻衅滋事,手拿砖头追打他人
5、。我履行工作职责,劝阻和制止,被殴打致柒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一项。随意欧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罗亚南等人随意殴打前去制止他们寻衅滋事的协警,致柒级伤残,情节恶劣。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刑期五年以下,是不能刑事和解,要追究刑事责任。酿溪镇派出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在医院趁被害人开刀手术,胁迫被害人签和解协议。被害人在违背真实意愿被迫所签的协议书,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派出所用国家刑事和解政策的规定变相的包庇犯罪分子,在这些警察的操作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罪犯逍遥法外。这些警察徇私舞弊,对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以如此行为,对待一位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因保护他人而负伤的协警,让人寒心!试问,以后谁敢去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单位一直没有给我按工伤处理,我多次上访,领导迫于压力,才给我按工伤处理,后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到现在连医药费都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