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体育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3、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条6、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7、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8、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9、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1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第三条1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1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国人大 1995.10.11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0.3.122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 2003.3.13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行政法规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2004.7.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省人大 2003.1.11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7.7.8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11.103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9.11规章4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3.161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省政府 2006.1.12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8.12.1规章3安徽省运动员选 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 2001.2.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2 项)1.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 6 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射击场,可以配置运动枪支。” 2.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法律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 8 条:“攀登 8000 米以上高峰,登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按第二章所列各条向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攀登
4、8000 米以下高峰,向组队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体育局)申报。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登山活动批准书。 ”(1997 年 7 月 8 日国家体委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 412 号令保留)(二)行政处罚(共 4 项)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条:“未 经 体育行政部 门 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 10000 元以上
5、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
6、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元以下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4、未经批准从事攀登、射击和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体育
7、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本办法规定的行使批准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以攀登山峰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健身气功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射击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
8、条:“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的条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对从事前款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体育设施、体育器材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批准期限,但不得无故拖延。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 6 项)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责令限期改
9、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10、的;”3、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4、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11、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5、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