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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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摘录)1884 年 3 月底-5 月 26 日第一版序言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

2、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 二 家 庭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

3、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

4、,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

5、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 “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 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

6、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一旦发生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不一定要同家族集团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

7、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 associ伙伴。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

8、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侄和内侄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法理上却是如此-,但由于社会对于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非难,结果就使兄弟姊

9、妹的子女(本来是毫无差别地被承认为兄弟姊妹的)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象过去一样,相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已经不能再成为兄弟姊妹,已经不能再有共同的双亲了-无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些类别的必要,而这些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制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似乎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至少也应该和美洲的亲

10、属制度同样流行过。 如果波利尼西亚的虔诚的传教土,象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士一样,能够在这种反基督教的关系中看出一种比简单的“丑事“更重要的东西,那末,大概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式。如果说,凯撒曾告诉我们说,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那末,这最好解释为群婚。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十个至十二个这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而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应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统近的和远的兄弟都是他的兄弟。凯撒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是弄错了;在这个制

11、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和女儿属于同一婚姻集团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姻集团内。同样,从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出发,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况的叙述。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凯(印度的居民)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的情况,即: “他们共同地生活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差别,要是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妻,那末,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

12、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

13、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群姊妹-同胞的和血统较远的,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的姊妹-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来看,那末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

14、有决定的作用。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末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的和文明的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仅略略知道那组织为级

15、别的澳大利亚人实行群婚,此外就是摩尔根早在 1871 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对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这一制度曾经作为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做了完备的说明;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个可以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做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普遍流行在更早的时代,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以后,现在才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亦即可以用来最容易地说明向

16、更高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澳大利亚,对群婚做了多年的研究。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

17、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不论如何,我们所知道的那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设下任何障碍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做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

18、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照例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例看做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是有的,所以,这个制度通行颇广。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进一步阻止血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落中间看到,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全体又都跟其他某一个一定的级别结婚。最初

19、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的插入-无论如何是在较后的时期-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

20、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决不象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才仅仅开始猜测到有这种婚姻存在,只是不久以前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间或有通奸行为的多妻制。只有象法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婚姻关系(普通的欧洲人喜欢在这些婚姻关系的实践中看到某种类似他的故乡现有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地方或一个个部落里,找

21、到没有一点反抗和怨恨地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愿意让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他们彼此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法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交关系。甚至在经常抢劫妇女的地方(某些地方还把这当作通例),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法则。 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

22、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末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象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

23、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 3对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头脑中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看做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它看做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

24、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

25、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 (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

26、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根据这些仅仅是有关求妻方法的迹象,虚构了他所谓的“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这两种特殊的家庭。此外,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

27、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赎金。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同氏族亲属便出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而且,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 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庭

28、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社会发展初期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我们从十八世纪启蒙时代所继承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中得到丈夫的. 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

29、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甚至不敢有反抗的企图;家对于他变成了地狱,除了回到自己的克兰去或在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大多如此)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出路。妇女在克兰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权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 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或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这种妇女统治的发现,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

30、-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妇女都担负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常常对妇女怀着比我们欧洲人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做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夫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

31、、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随便性交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是没有完全消失的。在北美的至少四十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进行不加区别的性交。显然,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这种习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有些民族中

32、,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必须恢复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马尔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 28-29 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即在一个短时期内重新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交关系。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尔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残余。 在这里,我们便接触到了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

33、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古时存在过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给男子;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间都可遇到。为赎身而做出的赎罪牺牲;随着时间的进展而愈来愈轻,正如巴霍芬已经指出的: “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杂婚制,现在

34、是姑娘的杂婚制;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加区别地献身子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一定的人了。“(母权论第 XlX 页) 在其他民族中,没有这种宗教的外衣:在有些民族中-在古代有色雷斯人、克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洋地区的岛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特别是在南美洲,差不多到处都是如此,只要到过该大陆内地的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阿加西斯(巴西旅行记1886 年波士顿和纽约版第 266 页)曾经谈到一个印第安人世系的富有家庭。当他被介绍同这一家的女儿认识时,他问到她的父亲,意思是指她母亲的丈夫,一个正

35、在参加对巴拉圭战争的军官,但是母亲含笑回答道:Na? tem pai, filha da fortuna-她没有父亲,她是一个偶然生的孩子。 “印第安妇女或混血种妇女,总是这样毫不害羞、毫不愧悔地淡到她们的非婚生子女;这完全不是例外,似乎倒是相反的情形才是例外。孩子们.往往只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照顾和责任都落在她的身上;他们对于父亲却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有什么要求。“ 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

36、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 jus primae noctis(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著民族第 1 卷第 81 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 584 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腊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加斯梯里亚,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

37、奴,但在阿腊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 1486 年天主教徒斐迪南做出裁决为止。在这个文件中说; “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结婚之夜,当新娘躺在床上时,跨越该床及该女子,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据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 年彼得堡版第 355 页上的卡塔卢尼亚语原文。) 其次,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谓的“杂婚制“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

38、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一夫一妻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一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

39、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有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 我们现在撇开美洲这个对偶家庭的古典地区不谈吧。没有任何迹象可以使我们做出结论说,在美洲曾经发展起更高级的家庭形式,或者在美洲被发现和被征服以前,在这里的什么地方曾经存在过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旧大陆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创造了前所未有

40、的财富的来源,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小船、武器、最简单的家庭用具。天天都要重新获得食物。现在,日益前进的游牧民族-住在印度五河和恒河地区,以及当时水草更丰富的奥克苏斯河和亚克萨尔特河流域的雅利安人,住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闪米特人-已经有了马、骆驼、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畜群,这些财产,只须加以看管和最简单的照顾,就可以愈来愈多地繁殖起来,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退居次要地位了;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需的,如今也成为一种消遣了。 但是,这些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

41、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做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首长而具有的地位。只有一点没有疑问,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历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一家之长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用处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

42、。男子被杀死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随着牧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以后。家庭并不象牲畜那样迅速地繁殖起来,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了这个目的,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象牲畜一样,也是很容易繁殖的。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

43、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

44、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

45、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象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

46、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的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在那里,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影响,这一革命不久以前方才发生,现在还在进行。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权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在肖尼人、迈阿米人和德拉韦人各部落中,已形成一种习俗,即用父亲氏族的族姓之一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

47、的诡辩法!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语)至于研究比较法的法学家们对这一过渡在旧大陆的各文化民族中是如何完成的说法,-当然几乎全部只是一些假说而已,-见马*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 1890 年斯德哥尔摩版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

48、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 “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Familia (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 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 familia 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id est patrimonium(家庭,即遗产),就是按遗嘱传授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因此,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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