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辛市镇中心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1、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工作过程奖励和工作实绩奖励两部分,分别占 70%和 30%。2、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等可以从以上奖励中单独设立,具体项目由各校根据实际确定。3、工作过程奖根据学校实际对能履行工作岗位、按时完成任务、无重大责任事故者按职务可逐月发放。工作实绩奖以学期为单位统一发放。学期时限统一为:九月份至寒假起假当月,春季开学报到当月到暑假起假当月。空余月份的奖金按在岗工作人数平均分配。4、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成立考核分配实施小组核算,结果在本校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中心校审核批准发放。5、中心小学校长、中心校校长、报账中心主任、成教专干绩效工资总数不得
2、超过专任教师或一线工作人员的最高标准。6、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的法定假(婚、丧、产、计划生育等) ,在法定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校在岗人员对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平均水平、但不高于本人职务同级核定标准发放,不参与学校内部分配。7、死亡、调出系统人员按当年实际工作月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到龄退休人员从到龄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不再发放绩效工资。8、请事假、病假人员及脱产进修人员,请假、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9、在编不在岗、旷职、超假不归、未经教育局和中心校批准私自借调到其他学校(单位)或离职进修者,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和奖励性部分)自发生之日起,不予分配个人。
3、恢复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报教育局和中心校审核批准后恢复发放。10、有违法行为、重大违纪行为和存在“师德一票否决”行为的,由学校提出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意见,报教育局和中心校审批后执行。恢复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报教育局和中心校审核批准后恢复发放。11、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严重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或有违纪现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学校领导及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育局和中心校调查处理结果予以扣减。恢复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和中心校审核批准后恢复发放。12、扣除的绩效工资全部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13、离退休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补贴。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补贴发放仍按陕人发【2007】21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乘以本人的退职比例确定。辛市镇中心校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配方案辛市镇中心校二 0 一 0 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