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保税市场大厦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厦门市保税市场大厦业主委员会乙方: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保税市场大厦停车秩序管理,通过停车场承包经营方式,在充分满足大厦业主、使用人及客户的停车需求的同时,努力提高保税市场大厦物业场地、设施的经营效益,保障承包经营方的正当收益,实现合作双方的和谐共赢,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 承包经营停车场地范围1、保税市场大厦权属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共同划定的全部露天停车位;2、保税市场大厦地下车库内,除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地下停车位之外的特定停车位。二、 承包经营方式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第一条范围内全部停车场地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为停车场地使
2、用人提供停车场地使用和停车秩序维护管理的有偿服务;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全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全面承担停车场地、停车秩序等相关管理责任,自行处理与停车场地、秩序管理相关的事务,独立承担相关法律后果;3、乙方严格按甲方制定的停车场地租金标准,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并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管理费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4、停车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收入,由甲乙双方按 7 比 3 比例(即70归甲方 30乙方)分成。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所有;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投入的车场管理人员、设施和设备等所产生的直接管理成本,由乙方自行独立承
3、担,并对承包经营自负盈亏责任。三、 承包经营价款及付款方式1、停车场地租金标准:固定停车按停车位计,每个停车位每月 120 元;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分时段按次计费,8:0020:00 收费 5.00 元/辆次,超过 20:00 加收 5:00 元/辆次,20:00次日 8:00 收费 10.00 元/辆次;3、承包经营价款分成方式,按本合同第二条第 4 款执行;4、双方每月对承包经营价款进行按月结算,并由乙方于结算当月的下一月 5 日前,按双方结算的分成金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出具有效收款凭证;5、停车场经营税费由乙方代缴,由甲乙双方按分成比例同比分摊。甲方应分摊税费部分,由乙方在支付承包
4、经营分成价款前扣除。四、 承包经营期限:壹年(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2、监督乙方办理车场保险,购买发票及代缴相关税费;3、审核和收取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承包经营价款;4、负责处理与停车场地使用权相关的相邻关系,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5、与乙方共同发布停车场地租金标准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六、乙方的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分别按甲方制定的场地租金标准,物价部门核准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收
5、费,并予以公示。2、负责停车场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停车秩序正常,环境卫生、整洁;3、承包期间根据车场管理需要,合理增添车场管理设备设施;4、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公众责任险) ;5、承担停车场使用的水、电费用;6、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损坏、损失等事件,自行承担协商处理责任,和依法应由车场管理人承担的其他民事法律后果和责任;7、负责车场管理相关的证照办理和税费缴纳;8、如与停车场地使用人构成车辆保管关系的,应与车场使用人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保管关系构成的车辆保管费用价款,由乙方与车场使用人另行约定,并将保管合同副本报备于甲方。七、其他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临时停车出具的发票,
6、乙方只收钱不给票据等行为均属贪污行为,若经发现每一票罚款 200 元人民币;2、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按时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3、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损害、破坏进驻大厦车辆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以及因乙方管理责任造成车辆被盗后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等情况,视为乙方未尽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4、乙方投入停车场使用、管理的设施、设备,在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拆除,或由甲乙双方按照合理的折旧方式,扣除折旧费用后,由甲方有偿留用;5、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引发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双赢、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法院诉讼解决。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业委会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