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资金管理有控制重点详解货币资金流动性最强,容易被贪污、偷窃或挪用,因此,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控制尤为重要,而只有理解和把握其重点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货币资金有哪些控制重点呢?(1)把好“一关”,即货币资金的支出关。常言说,节流等于开源。因此,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支出,等于带来了等量的资金流入。但如何判定哪些支出合法、合理,而哪些支出有问题、有“嫌疑”呢?关键是看支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为此,要做到“四审四看”,即:一是审支付申请,看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程序,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审支付复核,看复核工作是否到位;四是审支付办理,看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程
2、序、途径办理,出纳人员是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管住“七个点”。管住货币资金的流入点。具体地说,就是要分清钱是从哪儿来的,以什么形式来的,来了多少,还缺多少,没来的钱怎么办。同时,对已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管住银行开户点。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有具体规定。有些单位以各种理由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或者同时跨行开户、多头开户、随意开户,甚至将单位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私存银行。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为了防止银行扣款而“改头换面”、“狡兔三窟”;二是搞“小金库”,方便支出。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定期对银行开户点进行
3、认真清理和检查。管住现金盘存点。有些单位的日常现金盘点工作是由现金出纳人员自行完成的,这种做法需要改进,至少应增加其他第三者参与盘点或监盘的内容,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管住银行、客户对账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喜欢秘密、黑暗,怕见光,怕公开。对账就是公开,就是使双方或多方经济交易事项明朗化。一般而言,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对账较有规律,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相比之下,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对账难度要大得多。一是因为社会信用危机的普遍存在,使得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客户分布天南地北,相隔遥远,比较复杂,客观上增加了对账的难度。因此,应加强与异地和同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核对,确保货币资金
4、支付合理,回收及时、足额。管住票据及印章保管点。任何单位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薄薄票据,价格千金;小小印章,力重万钧。”因此,各单位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备查簿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并且备查簿需作会计档案管理。同时,单位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毕竟,制度约束比个人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管住督促、检查点。任何人或多或少都可能有些惰性,任何制度也或多或少有些漏洞。因此,加强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人员和制度的督促检查很有必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
5、善。管住财会人员的任用点。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还要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时期做同一工作。这样既可使财会人员学到新的业务,掌握新的知识,综合能力进一步提高,又使常年不“挪窝”易滋生的懒散习气和小团体势力得以克服和抑制,还可能使一些长期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人事变动、新人接手而被揭示出来。区别定金、订金、押金一、“定金”与“订金”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
6、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 20%.“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
7、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
8、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 2 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 2 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 2 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
9、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我爱我家”提请广大客户必须注意的是,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二、“定金”与“押金”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
10、现在: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有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押金则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押金这种担保方式。2.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押金的设定人可以为合同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3.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4.制裁后果不同
11、:定金罚则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违约时,定金启动其罚则功能,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违约方以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的押金义务,惩罚效果较弱。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购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比较熟悉,但对哪些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劳保用品、价外费用等特殊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
12、专用发票还不甚了解,为此我们进行了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鞋帽是为了满足其行业特点及生
13、产工作环境的需要,并确实专门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如不属于劳保专用,则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提醒,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以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同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五妙招帮你鉴别发票真伪来源:- 时间:2009-10-28 13:42:33 字体:大 小 【我要纠错】一、实物盘点核对法。首先通过对现金
14、盘点的盈余,来分析是否存在假发票列支而导致现金盈余;其次是对实物核对,根据发票数量查对是否有实物存在,包括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新旧程度等。三是对消耗性物质,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打印纸、烟、酒、茶等,要根据购买量与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分析判断发票真伪。二、发票要素分析法。一是分析开票日期与票号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一本发票的号码出现开票日期在后而票号在前、开票日期在前而票号在后的情况,或是开票日期相隔甚远而票号连续或接近等;二是分析发票内容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大额消耗品或品名填写不详,拼凑合计数值,记录的品名、规格、单价、金额出现畸高或低、畸多或少的发票要仔细分析询查;三是检查
15、发票有无头大尾小,分析在填开中,采用将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报账联分开填写等;四是查看印章是否齐全清晰,出假发票的单位往往不愿盖章或将印章故意模糊。三、资金去向和科目处理审查法。一是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要分析核对收款单位是否与发票单位相符,发票内容与发票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相符等;二是对以现金付款的,审核领款人是否收款,结合发票具体内容分析收款人是否应该领款;三是审查现金账是否支出;如在某单位审计发现财务列支后,现金账并未发生支出,经询问核对是该单位设有“小金库”,通过假发票列支后转入“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其现金仍由出纳保管。四是会计科目处理与发票内容是否合规等来判断发票真伪。四、发票票面真伪
16、识别法。首先看发票印章是否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 * 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国税、地税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紫外线灯下,呈桔黄色,荧光反映,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正中央等;其次看防伪标志是否采用底纹纸、萤光印刷,并印有“SW”水印,用验钞机验证是否出现警示;三是看发票印制的逻辑关系有无矛盾,要素是否齐备。从税务印制年度、发票号码编制规则、号码位数、印刷批号等方面查看要素是否齐全,有无明显矛盾,以印证其真伪;四看是否使用作废发票,应通过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各类发票的作废和启用时间进行判定。五、走访座谈调查法。根据审计发票出现的疑点
17、,可采取内查外调、走访座谈等方试核实。如对发票要素不全、开票内容和印章故意模糊,或者多次使用同一单位发票的,可采取核对开票单位和税务部门存根联,询查发票的真伪。对发票内容涉及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修理费、网络维护费和业务招待费等事项,且发票金额较大,附注不详的,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办法核实发票的真伪。票据权利的取得 行使和保全来源:- 时间:2009-10-9 15:10:45 字体:大 小 【我要纠错】(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
18、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19、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债务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背书常见错误总结介绍来源:- 时间:2009-9-1
20、5 9:58:33 字体:大 小 【我要纠错】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但是在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签章错误。(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
21、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2)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然而,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被背书人记载错误。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
22、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2)背书日期错误。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3)粘单使用错误。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支票的兑现方法来源:- 时间:2009-8-24 16:06:54 字体:大 小 【我要纠错】支票有两种兑现方法:(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