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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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1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8 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14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21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7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33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 39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地点一览表 . 44 1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2、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 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 根据税务机关 公布 的相关公告确定 。 七、办事条件 2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

4、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申请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电子 网

5、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6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7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8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网上申请,提交扫描件 注: 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 纸质申请表下载地址: 3 http:/ (二)申请材料

6、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鹭江道 318号 1916室 ) 2.网上办理: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网站( http:/) 网上办税服务厅,插入 UKEY(可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 柜台免费申请),即可登录无纸化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3.代收 转报:申请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鹭江道 318号 1916室 )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

7、公时间:按办理地点具体办公时间 ,网上申请无时间限制 。 十、办理基本流程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指定内设机构接收 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 网上预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发票(招标程序)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补正材料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 4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

8、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 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企业印制发票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决定 送达决定文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发给发票准印证 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 5 申

9、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企业印制发 票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发票准印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

10、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个工 作日 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

11、行政许可 发放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十五、结果送达 6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 2个工作日 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或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2.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

12、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及预约途径 (一)电话咨询及预约: 12366纳税服

13、务热线 (二)网上咨询及预约:(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http:/ai.xm-l- (三)微信咨询及预约:关注厦门税务官方微信服务号:添加微信好友“厦门税务”,关注后,直接对话。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 务处(厦门市鹭江道 318号 ) 7 (二)电话投诉: 12366; (三)网上投诉: http:/ (四)信函投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厦门市鹭江道 318号、 36101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地点一览表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

14、话、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http:/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8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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