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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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州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知识产权局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4、三定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委字200216 号)精神,设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副县级)。自治州知识产权局是自治州科学技术局管理的负责专利工作和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专利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并组织实施

2、。(2)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州专利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工作。(3)指导全州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全州涉及知识产权事宜。(4)负责全州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5)负责全州专利实施管理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工作。(6)组织专利技术产品的交流交易活动。(7)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二、行政执法范围负责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自治州境内的执行。三、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5 年 4月 1 日2 中华人民

3、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 年 6月 15 日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4 年 9月 1 日四、行政执法类别及依据(一)行政处罚(2 项)1、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对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 项)1、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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