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 递 协 议 书甲方: 乙方:贵阳贵祥中通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年 月 贵阳贵祥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全省统一客服热线:0851-5797962 5797948 财务电话:0851-5797955 投诉电话:0851-5797961 网上查询地址: 开户行:(农行) 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 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国际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2、 甲方在使用乙方快递服务时,如实填写贵祥中通快递运单,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
2、有关的资料和文件。3、 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甲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4、 发件人采用由收件人付费时,甲方应承担因收件人拒绝付费时支付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5、 双方之权利义务适用贵祥中通快递国际国内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乙方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需按贵州贵祥中通快递国际国内运单规定负赔偿责任。二、 费用与结算1、 运价按照贵祥中通快递服务价格表之规定执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贵祥中通保留因特殊情况(
3、如航空运费调整等)而调整价格的权利,并通知甲方。2、 为了规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乙方联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联合货物运输保险增值服务。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保险费率为 2%。如甲方要为所发货物投保时,需在贵祥中通速递详情单中的特殊物品详情单 “保价费 2%”后注明保价金额,即甲方货物的据实声明价值。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出险,则按联合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执行。如甲方未在“保价费 2%”后面注明保险金额,则视为甲方不为此票货物投保。如此票货物出险,则按运单背书条款执行。甲方保险费 = 保险金额(甲方物品的据实声明价值) 保险费率3、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身份付费(可多选): 寄件
4、人付费 收件人付费 4、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费用结算方式( 可多选 ) : 单票现金结算 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5、 甲乙双方以乙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6、 甲方费用结算截止日期定为每月 25 日(乙方会在结算截止日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据传达到甲方)7、甲方同意采取以下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银行电汇8、 甲方不得以部分款项有争议为由拖延其它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经双方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需于商议付款日结清该部分款项。9、 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期付款,乙方则按未付款项的 5%收取日滞
5、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协议下享有的费用月结待遇而改为单票现金结算;乙方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不再为甲方提供贵祥中通快递服务。三、 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四、 除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9 款之规定乙方单方终止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五、 其他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表 、 中通速递详情单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 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3、 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六、 备注:甲 方 乙 方:贵阳贵祥中通物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 址 地 址:贵阳市小河区桐荫路洛解工业园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