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3235211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销售收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销售收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销售收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销售收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销售收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销售收入实现时间是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的。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就意味着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与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是有出入的。法定时间与实际时间的脱节往往会带给企业许多经营上的麻烦。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是不一致的。而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会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所以,对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的筹划是必要的。为了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即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

2、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产品销售实现的法定时间) ,按销售方式不同而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

3、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为:在交货提款的前提下,如果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或提货单交给对方时,即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无论商品是否发生;如果未交给对方发票或提货单时,则不用纳税。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在发票、账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实现。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应以收到清单后为收入实现。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应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日。企业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根据企业完工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从以上规定可知,产

4、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法定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过程中必须选择与之匹配的结算方式。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筹划总的指导思想便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到一笔相当于无息贷款的资金。如采用预收货款就能创造税收屏蔽效应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5、%;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四)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捐赠是企业的一种支出,同时又是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有利于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如何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

6、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中小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以下案例说明中小企业通过捐赠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技术:某中小企业 2008 年和 2009 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 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 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 20 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 2008 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 2008 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 2008 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 10 万元,2009 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 10 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

7、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 2008 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 2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5 万元(10025%) 。 方案 2:该企业 2008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 2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 12万元(10012%) ,超过 12 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2 万元(100-10012%)25%。 方案 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 2008 年和 2009 年的会计利润均为 100 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 10 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 12 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08 年和 2009 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 22.5 万元(10

8、0-10)25%。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 20 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 2 万元(825%) ,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 5 万元(202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政策。其中特别提到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的优惠税率政策,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9、万元。二是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 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 100%加计扣除,既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在招聘时可尽量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